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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的使用及管理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药是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中最重要的投入品之一,其科学使用与农产品安全的关系极其密切。农药混用的原则是混用后理化性质不能发生变化,安全性、药效不能降低,使用剂量要合理。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农药登记管理。

(一)农药的概念与类别

农药是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中最重要的投入品之一,其科学使用与农产品安全的关系极其密切。 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界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药、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混合物及其制剂。 由于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量转基因生物的出现,近年来“基因农药”的概念被提出。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把具有抗虫、抗病、抗除草剂转基因植物也归为农药管理范畴。

农药种类繁多,按农药主要的防治对象分类,农药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杀虫剂:对昆虫机体有直接毒杀作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可控制其他种群形成或可减轻、消除害虫危害程度的药剂。

②杀螨剂:可以防除植食性有害螨类的药剂。

杀菌剂:对病原菌能起到杀死、抑制或中和其有毒代谢物,因而可使其产品免受病菌危害或可消除病症、病状的药剂。

④杀线虫剂:用于防治农作物线虫病害的危害。

⑤除草剂:可以用来防除杂草的药剂。

⑥杀鼠剂:用于毒杀多种场合中各种有害鼠类的药剂。

⑦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植物生长发育有控制、促进或调节作用的药剂。

(二)农药的使用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

在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中,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以农业防治为基础,优先选用生物、物理、生态防治等有效的非化学防治手段。 要树立农药的使用只是应急手段的意识,作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应实施综合防治的手段。

2.根据靶标生物特性有针对性地选用农药原则

各种生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都会存在某些薄弱环节,此时用药效果最好。 作物病、虫、草、鼠害种类多,各地之间差异也很大,即使同一种有害生物,分布于不同地区,其行为、习性、生理性、生态性也可能不同。 他们对药剂的反应及耐药力均会有所变化,甚至在甲地表现很好防效的药剂,在乙地可能效果很差。 所以在选用农药时,除了要坚持根据有害生物的类别选用相应的药剂种类这一基本原则外,任何新农药的选用和推广均需经过预试或示范试验,绝不能单凭某些文献报道或其他地方的经验来简单选用。

3.非靶标生物受影响最小原则

农药的选择性一般指的是选择毒性和毒力。 农药选择毒性主要指对防治对象活性高,但对高等动物的毒性较小,这是农药研究中的一个主要方向。 农药的选择毒力是指对不同昆虫虫种之间的选择性,与其相对的术语是广谱性。 早期农药选择性的研究重点是寻求对高等动物或保护植物安全,对有害生物有毒杀效果的药剂。 近几年选择性的研究更进一步注重对防治对象以外的生物(天敌、有益昆虫等)的安全,即对非防治目标伤害很小的药剂。

4.保护环境和利用环境因素原则

农药的使用要贯彻保护环境的原则,任何农药的使用不能超出环境的承受能力,更要避免因大量杀伤非靶标生物而严重破坏农田生态环境。 农药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常会发现使用同一种药剂防治同一种有害生物时,由于不同地区环境条件的差异而导致药剂差别很大。 一般来讲,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温度越高,生物活性和有害生物的生活力均较强,药效容易发挥,有害生物容易中毒,所以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的大部分品种为正温度系数。 一般情况下,除草剂只有在光照下才能起到杀草作用。

5.安全使用农药原则

农药是一类生物毒剂,绝大多数对高等动物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人畜中毒。 管理部门多年来为农药的安全管理、科学使用、预防中毒,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法令,从事农药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有关内容并严格遵守,以防中毒事故的发生,适时适量地使用农药,不可随意进行大剂量、大面积、全覆盖式施药,以防过量的农药残留对农田、水域、地下水的污染

6.适量、适时、适法使用农药原则

(1)要适量用药。 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过程中,要尽量减少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在田间药剂防治病虫害出现药效降低现象时,要及时分析原因,绝不能随便增大用药量。

(2)要适时用药。 施药适期主要指用药剂攻击有害生物生长生育过程中最脆弱的时期和环节,这要在对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和药剂基本特点全面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适时用药还要避开农作物最易受害的危险期,以控制危害,保证作物丰收。

(3)要适法用药。 农药的使用方法很多,就某一病虫害而言,究竟采用哪种用药方法,应根据所用药的特性及病虫草害的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做到用药少、防效好、污染小。

病害防治的关键是根据准确的预报预测,以预防为主,重点是根据各类病害的发生特点,在病菌侵染初期进行防治。 对多次侵染的病害要掌握药剂特效期,决定施药时间和次数,对于一年一次侵染的病害,只要把握好侵染期前后施药,便可获得良好的效果。

7.轮换使用、合理混用农药原则

(1)轮换使用农药。 长期连续使用同一种农药是导致有害生物产生抗药性的主要原因。根据农作物害虫发生特点,选用作用机制不同的农药及生物制剂等杀虫剂进行轮换、交替使用。 同时,也可选用一些新型农药及特异性杀虫剂,如昆虫性激素、昆虫拒食剂、灭幼脲等。

(2)合理混用农药。 农药混用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药混合在一起使用的施药方法。在农业生产中,经常会出现几种害虫同时危害或病虫草同时发生的情况,防治时要使用农药混合制剂或者直接把两种含有不同有效成分、具有不同作用和特性的农药混用。 农药混用的原则是混用后理化性质不能发生变化,安全性、药效不能降低,使用剂量要合理。

8.合理使用农药增效剂

增效剂本身并无活性,但与相应的农药混用时,能明显改善其润湿、展布、分散、滞留和渗透性能,减少喷雾药液随风(气流)飘移,防止或减轻对邻近敏感作物等的损害,有利于药液在叶面铺展及黏附、减少紫外线对农药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达到延长药效有效期,提高其生物活性,减少用量,降低成本,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农药的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包括了登记管理、经营管理、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等环节。

实行农药登记管理。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国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对已经登记的老品种和老产品进行再评审,能保留的需提高水平,不能保留的需淘汰。 提高门槛,严把新农药产品的市场准入关。 逐步调整、优化农药生产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布局,整合现有分散的农药生产和经营资源,培育具有开发能力的大型农药生产和经营集团,促进农药工业的发展。

同时加快农药标准化的建设,目前,已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200多个,方法标准近400个,安全标准近100个,中毒急救和环境安全10多个。 主要基础标准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4839—2009)、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19378—2003)、真菌农药母药、粉剂、可湿性粉剂、油悬浮剂和饵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等(GB/T21459.1~5—2008)、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HG/T2467.1~20—2003)、农药登记管理术语(NY/T1667.1~8—2008)、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HG 3308—2001)、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04)和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等。

此外大力推广应用生物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指导种植人员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和执法,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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