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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质量要求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为例,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见表5-1,环境安全质量指标见表5-2,土壤中环境质量指标见表5-3。大气质量要求稳定,符合绿色食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生产用水质量要有保证;产地应选择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清洁无污染的地区;水域、水域上游没有对该产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生产用水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有机农业生产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有可持续发展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地区。 产地的环境空气、灌溉水、土壤环境中环境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各种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2001年10月国家颁布了《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无公害水果产地环境要求》《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等8项标准(GB 18406.1~GB 18406.4,GB/T 18407.1~GB/T 18407.4)。 已颁布了无公害食品蔬菜(NY/T 5010)、苹果(NY/T 5013)、柑橘(NY/T 5016)、茶叶(NY/T 5020)、香蕉(NY/T 5023)、芒果(NY/T 5026)等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标准。

以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为例,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见表5-1,环境安全质量指标见表5-2,土壤中环境质量指标见表5-3。

表5-1 农田灌溉水质量指标 mg/L

表5-2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标准状态)  mg/m3

续表

表5-3 土壤中环境质量指标 mg/kg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行标准中《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 391)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制、监测和评价方法等内容。 具体要求包括:农业初级产品或食品的主要原料,其生长区域内没有工业企业的直接污染,水域上游、上风口没有污染源对该区域构成污染威胁,使该区域内的大气、土壤质量及灌溉用水、养殖用水质量均符合绿色食品大气标准、绿色食品土壤标准、绿色食品水质标准,并有一套保障措施,确保该区域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环境质量不下降。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996年国家颁布了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绿色食品产地大气环境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执行。 绿色食品产地应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具有良好农业生态环境的地区,应尽量避开繁华都市、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多选择在边远省区、农村等。 大气产地周围要求不得有大气污染源,特别是上风口没有污染源,不得有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用的燃煤锅炉需要除尘除硫装置。 大气质量要求稳定,符合绿色食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考虑到农业生产中总悬浮颗粒物(TSP)主要来源于土壤扬尘,故在有风天气可以放宽到二级标准(日平均0.15mg/m3)。同时规定了氟化物(F)两种监测方法的最高允许浓度,挂片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动力采样法按国家标准减半执行,两者择其一。 动力采样法按国家标准减半执行,根据已掌握的历年资料是可以达到的。 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5-4。

表5-4 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标准状态) mg/m3

注: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②1h平均指任何1h的平均浓度;③连续采样3d,每天3次,晨、中和夕各1次;

④氟化物采样可用动力采样滤膜法或用石灰滤纸挂片法,分别按各自规定的浓度限值执行,石灰滤纸挂片法挂置7d。

2.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规定了农田灌溉水中污染物的最高浓度。 以此来作为绿色食品灌溉用水的质量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绿色食品产地农田灌溉水参照地面水质标准进行修订,其限值在地表水标准Ⅲ类至Ⅳ类之内。 这些限值,经各绿色食品基地环境监测数据验证合理。

要求生产用水质量要有保证;产地应选择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清洁无污染的地区;水域、水域上游没有对该产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生产用水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环境质量标准。 其中农田灌溉用水评价采用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渔业用水评价采用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畜禽饮用水评价采用国家地面水质标准GB3833所列三类标准;加工用水采用生活水标准GB 5749;主要评价因子包括常规化学性质(pH值、溶解氧)、重金属及类重金属(Hg、Cd、Pb、As、Cr、F、CN)、有机污染物(BOD5、有机氯等)和细菌学标志(大肠杆菌和细菌)。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5-5。

表5-5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L

注:灌溉菜园地用的地表水需测粪大肠菌群,其他情况下不测粪大肠菌群。

3.渔业水质标准和畜禽饲养用水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是保护渔业生产的最低要求。 绿色食品的渔业水质标准比一般的要求严格。 为了防止和控制渔业水质的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经各绿色食品基地环境监测数据验证,其限定值有些与GB 11607一致(如汞、镉),有些严于GB 11607(如铅、砷、铬)。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5-6。

表5-6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L

畜禽饲养用水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执行。 因为,畜禽场人畜水源不可能分开,畜禽场供水系统容易受到污染,所以需要严格要求供水质量。 畜禽养殖用水各项污染的浓度限值见表5-7。

表5-7 畜禽养殖用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mg/L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产地土壤元素位于背景值正常区域,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并且没有农药残留污染,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同时要求有较高的土壤肥力。 土壤评价采用该土壤类型背景值的算术平均值加两倍的标准差。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将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为旱田和水田两类,每类又根据土壤p H值的高低分为三种情况。 绿色食品产地各种不同土壤中的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5-8所列限值。

表5-8 土壤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mg/kg

注:①果园土壤中的铜限量为旱田中的铜限量的1倍;②水旱轮作用的标准值取严不取宽。

为了促进生产者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生产AA级绿色食品时,转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分级1~2级指标。 生产A级绿色食品时,土壤肥力参考指标见表5-9。

表5-9 土壤肥力分级参考指标

评价土壤肥力的各项指标,Ⅰ级为优良,Ⅱ级为尚可,Ⅲ级为较差,供评价者和生产者在评价和生产时参考。 生产者应增施有机肥,使土壤肥力逐年提高。

(三)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有机农业生产的基地应选择在没有污染源的区域,严禁未处理的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和污水进入有机农业生产用地。 进行有机农业生产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有机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GB/T 19630.1—4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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