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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除害处理原则

时间:2022-11-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害处理是植物检疫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处理措施。植物检疫除害处理需按照法定程序在官方的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作为植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成为防止有害生物在全球传播,促进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措施。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植物检疫处理分为退回、销毁、除害和隔离检疫四种。检疫执法部门应根据货物调运和进出境的具体要求和所产地疫情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检疫处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一节 检疫除害处理原则

植物检疫处理是检验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等实施检疫时,对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关法规规定要处理的有害生物的检疫物依法采取的强制性官方检疫处理措施。

植物检疫处理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止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常用的植物检疫处理措施包括除害处理、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改变用途等。其中除害处理是主体。

检疫处理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规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措施是必须采取的,必须使处理代价和所造成损失降到最低;处理方法必须行之有效,能完全杀死携带的病、虫、草,彻底杜绝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散蔓延。处理时所应用的方法要安全有效,必须要保证处理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及其附着物无残毒,不污染环境;保证处理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力和存活力。对于植物产品还应保证其原有的品质、风味和品相。处理时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植物检疫处理是依照相关法律强制进行的,其目标就是彻底铲除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及其附着物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其异地传播。

处理的目的是彻底杀灭在国内或国际贸易调运物品中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使得处理后的物品能够安全地调运。

除害处理是植物检疫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处理措施。主要是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杀灭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以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植物检疫除害处理需按照法定程序在官方的监督下进行。

除害处理作为植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成为防止有害生物在全球传播,促进农产品贸易的重要措施。同时一些发达国家通过设定严格的检疫标准,限制国外农产品进入本国的市场,除害处理也成为进出境贸易的一种技术壁垒。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国除害处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各种除害处理方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突破国外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除害处理的方法很多,在具体应用时,常需根据检疫物的特点,以相关的法规、协定、标准为重要依据选择合适的方法。同时在除害处理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①有效性原则,任何除害处理措施,首先必须确保能有效地杀灭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②安全性原则,由于大多数除害处理涉及化学物质,因此要求在除害处理过程中应该确保人员安全,确保被处理物品的品质不受到不可接受的损害。

根据除害处理安全有效原则,在进行除害处理前,必须对选用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根据除害处理对象、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要求等制定科学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查评估。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

植物检疫处理分为退回、销毁、除害和隔离检疫四种。检疫执法部门应根据货物调运和进出境的具体要求和所产地疫情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检疫处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货主承担。

一、退回或销毁处理

引进种子、苗木时遇到下列情况应退回或销毁:1.未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手续又被查出有禁止或限制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2.已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手续又被查出有禁止或限制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没有有效彻底的杀灭方法;3.货物受害严重并失去应用价值;4.从国内疫情发生地调入可能被侵染的相关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必须销毁,运输工具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除害处理

在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上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要采取熏蒸、高温处理或冷冻处理等除害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异地卸货、异地加工、改变用途等方法使之无害化。

三、隔离检疫处理

凡因引进的种子、种苗在检验室无法检验或无法确诊,应在具有严密隔离条件的场所进行种植观察,经过一个生长周期后再确定进一步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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