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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流域开发与管理法规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粮农组织林业委员会曾针对当前的流域管理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任务:研究流域管理的法规与管理体制,加强流域管理的人才培训工作;注意大流域治理战略研究。这说明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迫切需要制定大河流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也说明对于流域的开发与保护,法律与规划的重要性。可见,日本关于流域人居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完备的。

1.3.2 国外流域开发与管理法规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林业委员会(COFO)曾针对当前的流域管理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任务:研究流域管理的法规与管理体制,加强流域管理的人才培训工作;注意大流域治理战略研究。这说明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迫切需要制定大河流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也说明对于流域的开发与保护,法律与规划(同样应成为一种法规)的重要性。

国外大河流域建设案例中,最著名的法案是美国国会1933年4月批准的《田纳西流域管理法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Act)。它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急速发展,导致环境质量与城市生活质量下降,至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爆发等问题有深远的影响,是西方国家普遍进行调整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国土整治工作中的代表性案例。该法案授权成立了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授予它在统一实施综合治理开发规划,统一管理水库、电站、航运设施以及兴建工厂、农场等方面的广泛权力。数十年来的实践证明,田纳西流域综合治理已将曾经是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贫困落后地区开发为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较高的地区。

日本的相关法规包括《河川法》、《河流管理设施等构筑令》、《河流防止水土流失技术标准(草案)》、《河流占地使用许可准则》、《河岸等的指数标准(草案)》,以及一些有关水土保护的法规,比如《基本保护法》、《防滑坡法》等,加上关于水质的各项法令共计14项[17]。可见,日本关于流域人居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是相当完备的。

从较小的层面上看,国外的许多城市或社区由重视聚居环境的传统出发,结合当地的小流域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流域开发管理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例如1991年新成立的美国莱克·福里斯特市(Lake Forest City)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与流域开发条例》(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 & Watershed Development Ordinance)中,除了对流域人居环境建设方法作出工程技术方面的规定之外,流域开发管理方面的内容也被纳入进来。在条例里详细规定了如果要进行流域开发建设,必须要经过的若干程序(条例10.01,Watershed Development Permit Application)[18]。莱克·福里斯特市是仅两三万人口的小城镇,它通过立法将当地小流域开发管理方面的任务予以确立,并有效地指导实践,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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