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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证件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身份为船员。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每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签证。

第三节 船员证件管理

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管理

1.证书签发。经四等以上各等级初级考试合格的船员,必须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6个月。见习期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职务适任证书》。

2.升职换证。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轮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的,分别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一、二等二副、二管轮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

3.到期换证。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2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并应在《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满12个月。

4.退休验证。年龄在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任职,应每隔一年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验证手续。

5.补发证书。《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海员出入境证件

1.海员证的性质和作用

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身份为船员。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2.海员出境证明的性质和作用

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3.《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在2003年6月份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IL0)通过了《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185号公约),新公约取代1958年通过的第108号公约。新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加严密的海员身份证件(SID)管理体制,防止伪造海员身份证件的行为,保护海员上岸休假和职业旅行的劳动权利。

新公约制定了全球统一的证件格式和具体技术参数。证件制作采用新的防伪技术,其主要特征是引入了海员指纹的生物测定信息。该公约于2005年2月底生效。

三、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水上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培训、特殊培训、体格检查和换发适任证书及任解职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晋升签证和换领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同时还记录持证人受到违法处罚的情况。除非机动船以及军事舰船、渔船、体育运动船和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408马力)以下的机动船上的船员外,其他所有中国籍船员均应办理《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一般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所持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机关签发。每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在上一次签证后的第24个月至36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签证。在签发《船员服务簿》时,签发机关应对已记载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第一次签证,今后各次签证原则上在原签发机关办理。各《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应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船员建立船员技术资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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