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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93号]通知规定,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和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71元。但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每进出港口各港只计收一次。1.船舶应在进、出口港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

第一节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是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征收的规费。

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通知规定,交通部长江海事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一、征收标准

1.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和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71元。但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每进出港口各港只计收一次。

2.船舶港务费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按500吨计)或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或1马力,按1吨或1马力计。

非机动船舶以船舶净吨计费;机动船以船舶净吨或马力,两者择大计费;拖驳船队以驳船净吨计费。

3.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三十天(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挖沙船,汽车、火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二、征收方式

1.船舶应在进、出口港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可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商定缴费方式,也可实行定额包干计征,并签定缴费协议。

2.征稽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船舶港务费,并签定代征协议。

3.征收部门执收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4.船方必须接受征稽机构的稽查,主动提供、报告与缴纳船舶港务费有关的船名、数量、吨位(功率)、起讫港、中途停靠港及中途装卸货物的吨数或加减集装箱等凭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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