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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个体经营人申请从事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核实、审查后,转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节 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1、2、3、5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二、规范船舶运输市场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交通部2001年1号令发布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许可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船舶运输分类

1)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2)按行政区域分省际船舶运输和省内船舶运输。

3)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1)货船运输分为:①普通货船运输(包括散装水泥船、商品汽车运输船、重大件船、驳船、集装箱船运输);②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

(2)客船运输分为:①普通客船(客渡船)运输;②客滚船(含汽车滚装船)运输;③高速客船运输;④涉外旅游客船运输。

2.经营资质条件

1)除内河普通货船允许个体经营外,经营其他类别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1)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

(2)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

(3)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鉴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

5)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不含省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

(1)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2)经营沿海液化危险品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m3;

(3)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渡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4)经营内河液化危险品运输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m3;

(5)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6)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7)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

3.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申请筹建应提交上述1)、2)、3)、6)、7)、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申请开业应提交上述1)、5)、6)、7)、8)、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4.许可程序

1)省际运输企业筹建、开业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审查经营资质条件,逐级转报市、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省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申请经营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写出评估报告,并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申请筹建的,应当根据船舶运输资质条件对申请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经营高速客船、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进行复评。交通部水系派出机构对有异议的申请事项,应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复评。

申请筹建,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给予批复。

筹建完毕,申请开业,审批机关应于接到开业申请书的次日起15天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2)省内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全面审查资质条件,逐级转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40天内,对符合条件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书》,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3)从事省际和省内运输的个体经营人只能从事国内的普通货物运输及12km以内的短途渡运

个体经营人申请从事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核实、审查后,逐级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个体经营人申请从事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核实、审查后,转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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