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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时间:2022-11-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施工单位支付。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号)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如下指导意见:

(1)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2)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3)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4)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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