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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针对的情形是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造成的经济困难,因此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自由约定,一般为1年。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致死或者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一般较短,故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均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约定的,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由此而致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针对的情形是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造成的经济困难,因此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最初,意外伤害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各种危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不断增大,因此意外伤害保险逐渐形成一种独立的险种,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承保危险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

这里所谓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的躯体,非天然的人工装置,如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牙等物体,虽与人体密不可分,但由于不是人身的天然组成部分,所以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9]“意外伤害”是指非人所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具有偶然性、外来性和急剧性的特征。[10]因此被保险人由于年老而死亡或者因为疾病的原因而死亡、伤残的,不属于该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2.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的期限为一年。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决定保险金给付的不同于寿险合同中的人的寿命,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从事活动的场所、危险程度等因素。

3.承保条件相对宽松

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相对宽松。例如在年龄、身体状况等问题上没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对职业有较严格的要求,因为不同职业的危险程度不同,从而决定了保险费计算办法也不一样。

4.原则上为定额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利益因意外伤害而受到的损失,由于人的身体利益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为定额保险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即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赔偿。当然,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是非定额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付。

(三)保险代位权的禁止

意外伤害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由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仍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理由在于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一)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特殊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意外伤害保险。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以适用于普通大众的保险,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没有限制和要求,而普遍适用。

特殊意外伤害保险仅仅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特定的,只适用于特殊人群。例如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皆属此类。

(二)独立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和混合保险

根据是否与其他险种联合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和混合保险三种类型。

独立伤害保险,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场所等不作限制。

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是指伤害保险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附加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而开发的保险品种。

混合保险即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之联合,即广义上的疾病保险。

(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承保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是适用于被保险人为单个自然人的一种伤害保险,即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体遭受伤害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以人的某一器官、某一部位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公共游乐场所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期间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自由约定,一般为1年。保险期间的计算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24时止。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而致死或者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所谓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不可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伤害,包括第三人故意对被保险人所造成的伤害。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的,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

(三)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会约定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残、自伤或者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被保险人有意识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三,被保险人因疾病所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被保险人因战争或者军事行动所造成的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等医疗事故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六,被保险人因未遵守医嘱,私自服用使用药物而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保险费的交付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一般较短,故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均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五)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意外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人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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