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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建设工程的重要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有权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控制,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等,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质量。企业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项工程建设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来承担,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2007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对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业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等级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将会因为承包单位不具备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专业人员和资金,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使工程项目半途而废。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如果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

建设单位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用以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文本。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底线。如果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迫使承包方互相压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势必会导致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和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如果盲目要求赶工期,势必会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等诸多问题。

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这种行为是法律决不允许的。因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的质量隐患。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立和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成功做法。我国于1998年开始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通过开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既可以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因此国家对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而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因此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设计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得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实施监理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① 工程规划许可证;②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④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是谁采购、谁负责。所以,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赶进度或降低采购成本,常常以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而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危害极大。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体的安排。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工程,设计单位会根据结构形式和特点,对结构受力进行分析,对构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进行计算和设计。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没有设计方案就擅自施工,则将留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后果严重。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也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都是不允许的。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②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③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④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⑤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⑥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⑦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⑧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双重责任,即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如果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能力,也就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在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进行的,因而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与施工一样,勘察、设计也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因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其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施工质量,因而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我国对各类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有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贯彻执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为了使建设工程的施工能准确满足设计意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注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这也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但是,在通用产品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不可故意选用特殊要求的产品,也不能滥用权力限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材料等采购上的自主权。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做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

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最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①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②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③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④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① 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② 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③ 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④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①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法和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发布有关指令,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程。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有关地基和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进行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或检验的监理活动,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所谓巡视,主要是强调除了关键点的质量控制外,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的巡查监理。所谓平行检验,主要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的工程应及时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较大体量的工程实物,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的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②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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