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实效”的概念
张兵(1998)在《城市规划实效论》中将“实效”译为“effectiveness”,意即“有效性”或“实际效益”、“效能”,指涉一种正面价值的“有效作用”,这是带有预设价值判断的概念。因此,“实效”不等同于客观的“实际效果/作用”(effect)。但在许多论述场合张兵也用“实效”来指称“实际效果/作用”。事实上,张兵并未严格区分和界定该词用法的两种差异,他一方面探讨了城市规划发挥了什么样的“实际作用”,同时又探讨了城市规划“有效作用”的条件。
同样,本研究既关注城市设计实践的“有效作用或效益”(effectiveness)为何,也注意城市设计实践的“实际效果或作用”(effect)为何。前者是指带有价值判断的效益、效能,应首先厘定何为“有效的”,通过一个规范性的价值标准来评判城市规划实践是否或多大程度有效;后者则须通过实证研究对客观效果和实际状态(即事实)进行描述。这显示出本研究对“价值”和“事实”的双重关注。显然,价值判断意味着评价(好或不好),事实判断意味着认知(通过经验观察和检验得来)。从事实判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即从“实然”不能推出“应然”。
带有价值判断的“实效”或“实效性”概念通常用于对某实践活动的社会评价中。李德顺(1988)探讨了社会评价中的实效原则[18]:实效原则是从价值的客观性和实践性出发的原则,即必须以一定价值关系中现实的或必然的客观结果(价值事实)为评价依据,以实践为最高的标准形式。实效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价值事实(某种物质结果或精神产品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实际关系状况)。其中对主体具有肯定性质的状况,叫做“效益”。实效原则也就是注重实际效益的原则。因此,实效是指实际效益,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需要的满足;实效性则指需要的客观满足程度。
由此,本研究认为,城市设计实践产生的“实际效益”体现为:建设环境能够满足社会公众需求而具有肯定性质的实际作用,换言之,“建设环境是否具有公共价值”这一价值事实是判断城市设计实效的准则(但不是唯一准则)。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目标是“维护与增进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此乃城市设计实效评价的根本价值标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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