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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的登记规定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行内城模范区域的整理问题上,京都市政公所首先遇到的是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问题。但是,这些新式管理法规和制度实现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制化、正规化从无到有的突破。

2.3.5 对不动产的登记规定

除了对土地管理进行规范外,京都市政公所对不动产的管理也有相应制度。在进行内城模范区域的整理问题上,京都市政公所首先遇到的是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问题。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利益,京都市政公所规定在整理区域内,凡是不动产权利转移之时,如买卖房产、典押房产,业主需要将房屋间数、坐落地址、四至丈尺、典售价值时间逐项填写,由警察厅转报京都市政公所,由公所发给凭单以证明所有者的权利。这实际上是不动产的登记管理。

当然,这段时期的城市管理法规和制度认识以建筑管理和市容管理为重点,完备的、全面城市管理法规还没有正式出现。当时北京颁布的城市管理法规源于新式的法学思想和理论,主要是学习和借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确立的新式法规,如城市卫生、交通、饮食、市政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但是,这些新式管理法规和制度实现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制化、正规化从无到有的突破。这些法规的立法原则、立法精神、受益人、法律服务对象等都与封建法规截然不同,为规范市民行为,确立政府与市民的利益关系,建立良好的、新型的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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