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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京都市政公所还颁布了《征地暂行规定》和土地标租放领规定,分别对城市建设征用非国有土地,以及城市土地分等定级进行了规范。京都市政公所与京师警察厅从负责管理公私房地产及其转让事宜开始,逐步建立城市地产管理体制。以香厂地区开始,公所和警察厅进行了城市地产的地籍登记与地产核查。

2.3.4 对城市土地的管理规定

京都市政公所还颁布了《征地暂行规定》和土地标租放领规定,分别对城市建设征用非国有土地,以及城市土地分等定级进行了规范。

民国初期,城市地产出现国有、公有、民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城市管理法规需要对地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以及对所有权的流转做出一定的规定。地租地价与市政府的市政管理都是调节城市土地利用方式和功能区位的基本条件,因此也需要相应法规进行明确[54]。京都市政公所与京师警察厅从负责管理公私房地产及其转让事宜开始,逐步建立城市地产管理体制。以香厂地区开始,公所和警察厅进行了城市地产的地籍登记与地产核查。在示范区实施的基础上,1928年市政议会通过了新的《承领公地及房基线余地规则》,将市内土地分成宅地、水田、旱田、园地四类,并依据地段情况将宅地分为11等36级[55],为城市涉及房地产的经济活动的开展奠定了一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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