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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形成的历史过程及重要的宪章(宣言)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整体性保护”的前期积累,古迹遗址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出开展“欧洲实验计划”。17个成员国参与了该项计划,实验计划选中了51个欧洲历史城镇或村庄。克莱姆斯会议的与会专家认为,整体性保护政策应当建立在现存环境的基础之上,包括空间与居民。上述两份文件对整体性保护作了充分的阐述,从此在欧洲展开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与实践探索。

1.2.3 概念形成的历史过程及重要的宪章(宣言

作为“整体性保护”的前期积累,古迹遗址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提出开展“欧洲实验计划”。由于欧洲众多城镇在保护建筑遗产时经常采取经验主义的态度,欧洲实验计划提出:应当采取精确的保护方法,归纳任何有利的数据,努力促进欧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17个成员国参与了该项计划,实验计划选中了51个欧洲历史城镇或村庄。为了筹备欧洲建筑遗产年,选择其中的三个城镇作为国际专家座谈会的集会场所。

第一次会议于1974年1月在爱丁堡(Edinburgh,英国)召开,主题是“城市保护的社会含义与经济价值”,为城镇保护政策的实施开拓了新思路。以前,人们更多地关注哪些资源需要保护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认为政策的主要目标仅仅是提高建筑与城镇环境的美学与艺术价值;但是,爱丁堡会议的与会专家认为,仅仅考虑建筑与城镇的美学与艺术价值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必须考虑它们的社会与经济意义。

该次会议专家的关注点是:事实上人们更多的是孤立地考虑如何提高建筑环境品质,而将历史建筑群的其他利益抛至脑后。迫切需要审视这一基本原则——“为谁保护?”从而拓宽保护的概念,包括维护现存社区的社会均衡。

第二次座谈会于1974年10月在博洛尼亚(Bologna,意大利)召开,主题为“评估与比较社会含意与经济价值,在历史街区与城市新区奉行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关注政府当局实施公开干预的可能性”,一致同意选择博洛尼亚市为试点单位,由国家提供大量的经济援助,支持地方当局展开全面的整体性保护政策。博洛尼亚市的案例表明,保护与复兴建筑遗产除了必需的立法与经济措施外,寻求公共机构的帮助与筹集公共资金也很重要。

博洛尼亚的案例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对于地方当局而言,在城镇周边新区安置居民所需的社会代价远远比在历史中心区来得高,因此“整体性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体”的概念整合了空间、经济、社会等功能元素,以及城镇规划时的立法、财政、技术、组织等要素的支持)对传统意义上的城镇规划与建筑设计是一个挑战。同时也应当为住宅与福利设施制定合适的标准,对城市扩张政策是否可行提出质疑。

1975年4月在克莱姆斯(Krems,奥地利)召开了第三次座谈会,主题为“奥地利中等城镇保护的美学、经济与社会含意——市政当局与民众之间的合作”,表示大型城市的做法(如博洛尼亚)同样也适用于中等城镇(2.4万人口)。

克莱姆斯会议的与会专家认为,整体性保护政策应当建立在现存环境的基础之上,包括空间与居民。同时,整体性保护政策应当以以下几项条件为基础:①改善建筑环境;②改善住宅质量;③改善福利设施;④控制租金上涨幅度,在最大限度内保证租户仍能租借原有的住宅。

在上述成果的基础上,欧洲理事会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中心区,于1975年发展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活动。而1975年10月召开的阿姆斯特丹大会可谓是欧洲建筑遗产年的高潮,为了详细解释整体性保护的概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要求,大会提交了《阿姆斯特丹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Amsterdam,1975-10-21-25),同时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批准了《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1975-10)——由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牵头,联合欧洲地方地区政权代表大会,指导地方当局实施整体性保护。上述两份文件对整体性保护作了充分的阐述,从此在欧洲展开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与实践探索。

为了进一步阐述整体性保护的概论与实施策略,随后又出台了两项重要协定,一是《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协定》(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又称《格拿纳达协定》,Granada,1985)。《格拿纳达协定》阐述了保护建筑遗产的最基本措施,包括维护名单内的建筑、采用整体性保护策略、在各决策阶段实施咨询与合作机制、提供经济资助、促进赞助、提倡建立非营利协会、鼓励涉及建筑遗产保护的职业、手工艺培训。二是《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协定(修订版)》[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Revised),又称《马耳他协定》,Valetta,Malta,1992]。作为1969年考古遗产协定的修订版,《马耳他协定》针对主要的城市发展项目,力求找到必须的保护遗产方法,包括提供立法与经济机制。1992年的修订版发展出管理与保护机制,促进整体性政策、公共意识和各社团之间的合作,推广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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