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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合同的特点

时间:2022-10-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造价咨询合同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咨询单位受工程委托人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管理工作。这些合同存在,造价咨询合同也就存在,如果这些合同部分消灭或全部消灭,则造价咨询合同也就原则上随之消灭,因而造价咨询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造价咨询合同的控制和监督对象是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工期比较长,整个实施期间都存在造价控制和监督工作。

二、造价咨询合同的特点

造价咨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除具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共同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特殊

合同标的,也就是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客体。合同标的依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而异。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是造价咨询单位受委托人的委托实施的造价咨询业务工作。

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特殊,从两个方面看:

(1)造价咨询合同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这种转让在商品买卖关系上实际是一种财产关系,而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技术商品属于动产范畴,而动产又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以实物形态可以流动的商品属于有形动产,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及一切有使用价值的知识、技术、经验都属于无形动产。无形动产具有财产的一切特征,与有形动产一样可以买卖、转让、继承,其根本区别在于有形动产交易后,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而无形财产的交易,则是财产使用权的转移。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咨询合同,以其专业技术,经济知识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进行造价管理,也就是在工程造价管理实施过程中,转移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知识的使用权。

(2)合同标的服务对象的单件性和固定性。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是咨询单位受工程委托人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管理工作。这就明确了咨询工作是围绕建设工程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建设性质不同、等级标准不同以及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和原材料、能源等资源条件的影响,都要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同类用途的工程项目,也要受地区资源、运输条件、经济水平等条件影响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的个体性存在,单件性生产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不论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建造在何方,它的基础部分都是与大地相连。一切建设工程都与大地不能分离,这就造成了建设工程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就是围绕着具有这些特性的建设工程进行,因而造价咨询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也就不能离开这种合同特殊的标的来确定。

2.造价咨询合同具有从合同性质

所谓“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造价咨询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监督,控制和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建设各种合同,如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只有委托人在签订的这些合同中明确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控制和监督,咨询单位才能开展工作。这些合同存在,造价咨询合同也就存在,如果这些合同部分消灭或全部消灭,则造价咨询合同也就原则上随之消灭,因而造价咨询合同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3.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周期长

造价咨询合同的控制和监督对象是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工期比较长,整个实施期间都存在造价控制和监督工作。因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有多长时间,合同履行期也就有多长。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变化影响工期时,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期也要随之延长。

4.造价咨询合同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经济合同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而技术合同是为确定各类技术活动所订立的合同。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委托人和咨询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合同,同时,也是咨询单位利用经济、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进行的专业技术服务,又具有技术合同性质。因此监理合同具有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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