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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监管

时间:2022-10-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②灌区管理单位和重点用水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各地汇总后报省水利厅。④省水利厅汇总核实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人民政府。

5.3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监管

(1)监控对象: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及重点用水企业。

(2)监控内容:针对不同用水单位,对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价指标的年度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控。

(3)监控办法:对于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省水利厅会同各地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省水利厅对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年度分解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4)监控程序:①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及重点用水企业有关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的检查,由省水利厅会同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②灌区管理单位和重点用水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各地汇总后报省水利厅。③省水利厅会同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灌区管理单位、重点用水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送地级人民政府。④省水利厅汇总核实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人民政府。

(5)奖惩措施:①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价指标的灌区管理单位、重点用水企业,省水利厅会同有关地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节水改造工程和监测计量等管理能力建设。②对未完成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价指标的重点用水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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