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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时间:2022-10-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项目选址,顾名思义,是选择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1.4.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顾名思义,是选择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地址。它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管理的前提,是城市规划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引导、控制的第一道工序,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是保障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的关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把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与规划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使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法律凭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就应当视为非法。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主要有三部分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了解该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对市政基础设施的供水、能源的需求量,所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以便掌握建设项目选址的要求。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提出的具体地址、用地范围和在此地进行建设时的具体规划要求,以及必要的调整意见等。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和目标要求

1)选址申请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③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该拟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重要的项目选址由城市政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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