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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

时间:2022-10-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29~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第29类的肉、家禽、水产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类的食盐、酱油、醋、米、面粉及其他谷物类制品、豆制品、调味用香料等,第31类的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子、活生物等,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等,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新近开发的一些新产品,只要经卫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卫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也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蕨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1.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1)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各级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有经济和其他利益关系的;

(2)能够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原料)的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企业,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3)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

(4)政府和行政机构。

2.进行环境评价

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初审

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审核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综合审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每一个批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都给其一个特定的编号,以确定其“身份”。标志的使用采用“一品一号”的原则,也就是说每一个产品都有其独有的编号,每一个编号都是唯一的。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形式及其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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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山东某水产公司盐渍海带产品于2007年4月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为LB-37-0704151002A,其中LB分别代表“绿标”的第一个字母,37代表水产加工品,0704代表2007年4月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15是山东省的代码,1002代表2007年第1002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表示是A级绿色食品。

6.有效期

绿色食品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半年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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