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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作出决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1.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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