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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分立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存续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则应以分立合同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由留存或新社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根据形式不同,分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设式分立,即解散原社,将其分设为2个以上的新社;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对原社予以留存,而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立出去组成1个或几个新社的情形。因分立注销原社的,其权利应由分立后的各社承担。存续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其权利义务关系则应以分立合同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由留存或新社承继。

为了确保成员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合作社分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1.通过分立决议。合作社的分立必须经成员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至于合作社分立的议案,可以由理事会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一定比例的成员申请理事会提出。由成员大会通过分立决议是分立程序的第一步。

2.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各方必须签订分立协议,就成员安排、分立形式、财产分割方案、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分立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分立协议应当自分立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分立协议生效后,原合作社即应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这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备置于合作社,以供成员及其债权人查阅。

4.通知债权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5.实施分立。分立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不等于合作社已经分立。分立各方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分立行为,方能完成分立。在存续分立中,新设合作社应当推选专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原合作社也应当迅速召开分立后的成员大会,报告分立事项。有修改合作社章程必要的,应当进行修改。新设合作社创立大会与原合作社成员大会后,分立各方应当被视为已经分立。原合作社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向新设合作社交付财产,并办理债权债务承继手续。需要进行财产登记的,新设合作社成立后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新设分立中,各新设合作社应当推选专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后,分立各方应当被视为已经分立。新设各合作社也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约定,对原合作社财产进行分割,并办理债权债务承继手续,需要进行财产登记的,新设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及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6.分立登记。合作社分立后,应当及时申请登记。这里所说登记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分立后存续的原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二,分立后消灭的原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三,分立后新设的合作社,应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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