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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属程度上划分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属权是指国家对某些事项的独占或排他性权利,按照专属的范围和程度不同,交通海权可以分为完全专属权、部分专属权和普遍管辖权。虽然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认,但公约并不排除沿岸国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制度,并且,当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时,沿岸国有权禁止这种无害通过。

专属权是指国家对某些事项的独占或排他性权利,按照专属的范围和程度不同,交通海权可以分为完全专属权、部分专属权和普遍管辖权。

首先,内水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主权,与领土主权直接相关的事项都是沿岸国的专属管辖事项[21]。虽然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认,但公约并不排除沿岸国制定无害通过的法律制度,并且,当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时,沿岸国有权禁止这种无害通过。因此,沿岸国对其内水和领海水域具有完全专属管辖权。同时,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的建造、管理、操作和使用也具有专属管辖权,而且还可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这些人工岛屿、结构和设施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安全区域并在区域内享有专属管辖权。此外,虽然公海不属于所有国家的管辖,但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明确规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其次,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仅享有主权权利,但其权利性质远不如主权强;而任何国家对公海只有开发利用的权利,仅当涉及污染时才产生一定的管辖权。因此,在交通海权中有些权益的维护,主权国家仅享有部分专属管辖权。

再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海盗、贩运奴隶、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及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行为,所有国家都可采取行动制裁这些行为。对于此类事件的管辖,我们将其称之为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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