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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政策与法律的力量促进信息资源建设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运用政策与法律的力量,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不仅有关决策部门应该重视,图书馆也应该有所作为。因此,世界各国应对信息资源建设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国家层次的信息政策与法律,为信息资源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特别是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直接相关的图书馆法一直缺位,影响了信息资源建设尤其是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健康发展。

三、运用政策与法律的力量促进信息资源建设

党和政府关于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法律,是影响信息资源建设重要的制度环境。如何运用政策与法律的力量,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措施,促进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不仅有关决策部门应该重视,图书馆也应该有所作为。

1.加快制定图书馆法,为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健全的法制环境

信息资源是国家和社会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信息资源的拥有、开发和利用的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应对信息资源建设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国家层次的信息政策与法律,为信息资源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和21世纪初,国家和有关部门也制定和实施过一系列的规划和政策,对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在制定与信息资源建设有关的法律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直接相关的图书馆法一直缺位,影响了信息资源建设尤其是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健康发展。由于缺乏法律的宏观调控,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之间、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之间的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因此,信息资源建设要求加快制定我国的图书馆法,从法律上规定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的方针、任务、标准、经费渠道与保证;规定图书馆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包括文献采购分工协调、联合编目、联机检索、馆际互借等;规定国家信息资源整体化建设的目标、总体要求、原则、组织方式、协调工作领导机构的性质、职能、组织形式、经费等。除了制定法律外,还应该制定相关政策,通过政策来调节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中各图书馆的利益关系,使参与合作的图书馆能够依据其在共建共享中的投入和贡献,获得相应的利益,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加大投入力度,为信息资源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投入,图书馆经费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不少图书馆新书入藏量逐年下降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遏止。但是,我国在信息化建设中长期以来存在“重硬轻软”的倾向,重硬件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轻信息资源建设。近年来,在图书馆建设中又存在重馆舍建设,轻资源建设的现象,对信息资源建设投入仍严重不足。以公共图书馆为例,2004年国家对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拨款虽达到238 141万元,但其中购书经费仅为50 780万元,全国人均购书经费不足0.4元。在我国中西部的一些省份,图书馆购书经费短缺的问题十分严峻,如安徽省2005年有21个县区图书馆没有一分钱购书费[5],河南“全省18个省辖市中,还有4个没有图书馆,50%的县级图书馆全年没有购书经费”[6]。因此,加大对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尽快改变图书馆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萎缩的状况,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要改变这一状况,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要真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要加大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投入,同时,要对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经费中用于图书馆及其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经费比例做出明确的政策性规定,并有具体措施保证这些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来承担全部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投入是不可能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科技、教育、文化事业投资的局面。

3.加强对信息资源布局宏观规划与调控

信息资源布局,就是在调查与掌握我国信息资源分布现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分散、庞杂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步使全国各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机构的信息资源形成一个整体,使全国的信息资源对于整个社会的信息需求达到一个满意的保障程度。因此,在信息资源建设中,要在国家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宏观调控下,围绕国家的整体规划确定我国信息资源合理布局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提出信息资源布局的原则,明确信息资源布局的模式,编制信息资源布局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步骤,规定全国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各层次信息资源保障子系统的具体目标,提出各系统各地区信息资源建设分工协调的任务与要求,从而形成科学和完善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4.完善我国信息法律体系,寻求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协调

信息资源建设是图书馆一项最基本的业务活动。随着信息环境的变化,信息资源建设面临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内的许多新问题。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信息法律对信息资源建设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信息法律应当形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能够体现信息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有效调节信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和行为。具体到图书馆,就是要通过信息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提供法律支持。要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图书馆的性质、地位、社会职能、图书馆与社会的关系等,明确规定图书馆及其藏书资源的公益性,从而为知识产权法中有关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合理的复制、影印、下载等活动的规定提供法理依据。要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实施细则使一些敏感问题,如电子复制等的规定尽可能明确,以提高其操作性,使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活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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