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运用“集团公司”形式,促进地方

运用“集团公司”形式,促进地方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引入“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集团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我省也大量地出现。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同样也存在以“集团公司”形式组建的金融企业。

运用“集团公司”形式,促进地方 金融企业健康发展(4)

地方金融企业是指,法人机构设在省内,经营活动地域范围也在省内或主要在省内的金融企业。截至2006年9月末止,我省的地方金融企业有:城市商业银行11家,城市信用社1家,农村合作银行26家,县级农信联社55家,证券公司6家,信托投资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家,财务公司1家,以及大名鼎鼎的浙商银行。我省的地方金融企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支持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三农”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现行政策,省内各级政府要对地方金融企业的安全运行负责,要对所发生的金融风险“兜底”。因此,省内应当深入研究与探索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增强活力、加速健康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各种措施。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引入“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

“集团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我省也大量地出现。企业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般有三个层次。(1)核心层,即母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2)紧密层,即母公司的全资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它们通过强有力的股权纽带与母公司联结;(3)松散层,母公司持有少量股权甚至完全不持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它们主要通过在生产与流通方面对母公司的强烈依赖而与母公司联结在一起。目前,多数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只有核心层和紧密层,没有松散层。

企业的产权组织形式是为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商业领域中之所以出现众多的企业集团公司,主要原因是:(1)为了快速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尤其是通过“资本运作”扩大规模;(2)为了促进多元化经营,通过将进入不同领域的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增强经营灵活性和强化激励;(3)为了抑制风险传导,由于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其一旦亏损、破产,一般不会对母公司产生致命影响。

国际金融领域中,同样也存在以“集团公司”形式组建的金融企业。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综合经营条件下,组建了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同时拥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不同金融行业的机构,这种形式较为多见;(2)为促进下级机构的灵活性和个性化经营,或者基于历史原因,组建的两级法人制银行集团公司,母银行控股子银行,比如英国的第二大银行巴克莱银行便是;(3)以合作金融形式“自下而上”入股组建的两级法人制金融机构,如荷兰合作银行即拉博集团。还有“上下双向”参股组成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领域中,第(1)种形式的“集团公司”已经出现,如中信集团;第(2)种形式的“集团公司”基本上还未出现,但是已经显露端倪,如沈阳市商业银行已成功入股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第(3)种形式虽然有,但是还不完善,如“二级法人制”县农信联社。

当前,在我省的地方金融企业的发展中,主要是在银行企业的发展中,明显存在发展“集团公司”的现实必要性。根据笔者的“有限程度”了解,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为鼓励某些信贷支持“微小企业”业绩突出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发展,以增加对“微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仅应当允许这些城市商业银行增设总行的直属分支机构,而且还应当允许其(在异地)增设全资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银行机构。因为这样做,既能增强信贷经营的灵活性,更多、更好地为“微小企业”服务,又能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首先,信贷支持“微小企业”的主要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而要克服“信息不对称”,就需在当地造就良好的“人脉”关系并制订适应于当地经济、文化特点的信贷管理办法。从满足这些要求的角度考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显然要强于总行直属分支机构。因为我省各县之间,不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而且我省古来就有“百越”之称,各县之间还有着明显的语言、文化差异。这种语言、文化、经济发展的差异,对于信贷支持“微小企业”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由于能够自主决策,经营的灵活性更强,因而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差异。其次,在风险防范方面,子公司也优于直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拥有的条件,如总行的成熟制度、检查监督、品牌等,子公司基本上同样可以享有。子公司还拥有直属分支机构所不具有的条件,这主要是: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而负责人的压力更大,责任感也会更强;②子公司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因而一旦出现严重风险,可以“壮士断腕”,不会将总行拖入“膏肓”。

2.在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与重组中,也有着采用“集团公司”形式的实际需要。比如,某些规模较大、业绩又优良的城市商业银行,在跨区域发展时,应当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或者设立直属分支机构,或者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又如,个别资产质量欠佳、或者规模较小且活力又欠强的城市商业银行,在进行重组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时,也都可以考虑采用“集团公司”形式,成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子公司,进而既能化解风险、增强活力,又能保留法人资格。

3.运用“集团公司”形式可以使农信社中曾经存在过的“一社两制”获得新生。1998年末,我省有城市信用社101家,在其后的“大整顿”中,有66家更名、纳入了农村信用社。在这些纳入农信社的原城信社中,不乏素质较好、业绩上佳者,其中一些社的资产质量排名甚至居当地所有金融机构之首,内部管理水平也明显高于一般农信社。针对这种情况,某些县农信联社对纳入的城信社实行“一社两制”。也就是,从这些社的实际,即在城镇中经营、以“微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辖内”没有农村、经营机制较活、管理水平较高等特点出发,不用管理一般农信社的办法去规范,而是让其保留原有的经营特点与机制。这样做的效果比较好,不仅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县农信联社的整体经营水平。实行“一社两制”后,县联社手中就有了“两杆枪”,一杆是传统的农信社,服务于由行政地域给定的基本没有选择权的“三农”市场,另一杆是按原城信社模式开展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它服务于县域内可选择的特定市场,“微小企业”客户市场。可惜,在2004年后的农信社改革中,这后“一杆枪”基本上被“一刀切”切掉了。现在,如果引入了“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那么,在既有客观需要又有实际条件的地方,可以以县联社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将这后“一杆枪”恢复起来。

4.对于农信社系统中个别极具特色的优秀机构,应当“制度创新”,赋予全资子公司资格。比如,我省某大城市的市区农村合作银行中有一家业绩异常突出的支行。它曾经数年名列全省单个农信社绩效综合考评第一名,近两年来,又大力开拓小企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在业务发展上取得了新的飞跃。目前,该支行已有各项存款20多亿元,人均存款高达近5000万元,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水平,而贷款投向则仍保留“微小银行”特色,主要投向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农民、市民,户均贷款只有60余万元。该支行历来注重风险防范,资产质量优秀,不良贷款率一直保持在1%以下;赢利能力更是可观,2006年的全年人均利润将超过100万元。该支行不但业绩出众,而且企业文化建设也颇有成效,员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都堪称一流;对客户则十分注重诚信和服务质量,因而深受客户信任和赞誉;其领导班子当然更为得力(支行长是杭州市劳动模范)。对于这样的富有特色的优秀机构,不妨组建为该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全资子公司,让其成为“主攻”中小企业票据业务的商业性银行(在国内,恒丰银行就是专做大中企业票据业务的),使其可以在更广阔的天地中驰骋。这样做,不仅能促进该支行的健康快速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提升该市区农村合作银行乃至整个农信社系统的创新活力与市场地位。今后,若再发现类似的“好苗子”,也可依此处理。

5.在省农信联社的下一步改革中,更需要运用“集团公司”形式。“省联社”这种组织形式具有过渡性。我省省联社的下一步目标已经初步确定为组建“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并进而与各基层农村合作银行、农信联社联合组成“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像荷兰的拉博集团那样。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是由下级法人入股组成的,上下级法人之间的联系纽带是“服务”和运作完善的理事会。这里“服务”尤其重要。省级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向下级法人提供多方面的必要服务,做好下级法人想做而又力不从心的事。如计算机系统开发、新产品开发、信用与结算保证、卡业务系统等。要通过“服务”的质量与深度,产生强大的向心力,使下级法人从心底里不愿意脱离集团,甚至达到想赶都赶不走的地步。将来,集团的“服务”完善后,还可增加“开放性”,吸收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松散层”成员)加入。为增强省级合作银行与下级优秀合作银行之间的联系,还可以强化股权纽带,即通过省级行向下级行入股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办法加强联系。如果省级行用于入股的资本金不够,可以“定向募集”,即在作为入股对象的下级行所在地向下级行的股东们募集。

上述几种需要引入“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举措,在实施中应当不存在重大政策困难。首先,国发〔2003〕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指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因此,上述第三、第四和第五项,付诸实施应当没有大的障碍。其次,由于省内地方政府要为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买单”,因而省内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问题上的发言权也相应增大,比照上述的要“按照因地制宜……”的精神,第一项应当能够实施,至少是经过争取后能够付诸实施。至于第二项,那就更应当不是问题。

最后,需要指出,“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在地方金融企业发展中的应用前景是相当广阔的。不仅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肯定会出现;而且现在,只要进一步深入实际调研,也会发现,需要引入“集团公司”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的情况不止上述5项。但是,我们在“运用”中也要十分注意把握“实质”,讲求效果,防止“一哄而起”和滥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