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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对“草案”第二自然段“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一句,有不同的意见。道德不能也不应由政府施行、用以成为统治人民的手段。[1]这是本书作者2001年3月11日在政协常委会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时的发言。

政协常委会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时的发言[1]

(2001年3月)

我对“草案”第二自然段“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一句,有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有三。

第一,与党的十五大的提法不尽相符。十五大的全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里,“法治国家”是比“依法治国”更大的概念,而“依法治国”只是法治国家中政府施政必须遵循的原则。决议草稿上面那句话只讲“依法治国”而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第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讲的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并列。前者讲的是政府在施政(管理国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而道德却只能是由公众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道德不能也不应由政府施行、用以成为统治人民的手段。目前对于什么是“德治”说得不清楚。共产党要靠党员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来弘扬。所以,把两者并列起来是不妥当的。

第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提,容易使人联想起中国旧时代统治者所用的统治方法。在中国自秦汉以来几千年的专制社会,统治者历来是“儒表法里”,法治与德治并用(汉宣帝所谓“汉家自有法度,王道与霸道杂之”[2])。专制统治的这种做法,是和人民国家的性质不相容的。

【注释】

[1]这是本书作者2001年3月11日在政协常委会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时的发言。

[2]作者所记汉宣帝语与《汉书·元帝纪》略有出入。原文应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这里保留原文。——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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