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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赁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有何法律风险

时间:2022-09-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租赁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当抵押房屋依法被处分时,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房屋的受让人。因此,根据物权优先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抵押权。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房屋租赁权不得对抗在先设立的抵押权

公司租赁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当抵押房屋依法被处分时,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房屋的受让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倘若房屋租赁在先,抵押设立在后,租赁合同及于受让人

民法中的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比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由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这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因此,根据物权优先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抵押权。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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