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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早明文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是1834年法国与比利时的引渡条约。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可将本国国民向外国引渡的立场。俄联邦宪法第六十一条确立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规定,如果被请求国因被请求引渡人是其本国国民而不予引渡,则应将有关案件提交本国主管机关进行追诉,即所谓的“或引渡或起诉”。

(一)两大法系的不同立场

最早明文规定本国国民不引渡的是1834年法国与比利时的引渡条约。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初期的条约集中所编入的163个引渡条约中,规定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有98个,规定自由决定的有57个,规定不论国籍如何一概予以引渡的有8个。[33]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保加利亚1991年宪法规定:“任何保加利亚共和国公民将不被驱逐出国或者被引渡给任何其他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可将本国国民向外国引渡的立场。如爱尔兰迄今尚未以爱尔兰国籍为由拒绝任何引渡请求。[34]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内刑法适用绝大多数采取属地主义,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处罚在本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本国国民。[35]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支持本国国民引渡,重要的根据之一是其国家的刑事裁判采取法庭中心主义,从证据的收集、法庭上口头辩论的正常进行等方面看,在犯罪地国追诉犯人是理所当然的了。[36]1985年5月2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海瑟尔体育场,英国利物浦队与意大利尤文图斯队进行欧洲俱乐部冠军杯决赛前,发生了由英国球迷挑起的严重的骚乱事件,造成39人丧生,四百多人受伤。海瑟尔惨案发生后,英国同意比利时的引渡请求,于1987年9月,将25个英国足球流氓引渡到比利时接受审判。

而在卢戈沃伊引渡案中,俄罗斯坚持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2007年5月23日,英国检察部门指控安德烈·卢戈沃伊利用放射性元素杀害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就是以前的克格勃)前特工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要求俄罗斯将卢戈沃伊引渡至英国受审。

利特维年科是前克格勃特工,他因批评俄罗斯政府而于2000年逃到英国。2006年11月1日,卢戈沃伊和利特维年科在伦敦一酒店喝茶叙旧,喝茶期间,利特维年科突感不适,之后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中毒,并于23日死于医院。

两人曾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共事,卢戈沃伊做利特维年科的副手。英国警方经进一步检查,认定利特维年科被人投了钋(PO)-210这种罕见的剧毒性放射性物质。英国警方怀疑卢戈沃伊与利特维年科之死有关联。

俄罗斯于2007年7月正式向英国作出官方回应,拒绝英方提出的引渡卢戈沃伊的要求,理由很简单,引渡行为有违俄罗斯宪法。俄联邦宪法第六十一条确立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六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二)中国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1)项明确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均将本国国民作为绝对不引渡事由。缔约双方的主管机关对此没有进行自由裁量的余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都规定“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些双边条约都是相对不引渡本国国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对国民不引渡问题没有涉及。

笔者认为对国民不引渡问题采取相对不引渡方式来处理是比较适宜的。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同意引渡本国国民,具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被请求人。比如被请求人虽然是中国国民,但长期居住在请求国,对该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都非常熟悉和适应,在请求国接受审判或服刑更利于保护他的正当权益。

(2)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一般证据集中在犯罪地国,在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国籍国较之犯罪地国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时间。如能由犯罪地国对案件进行处理,则可大大节省司法成本。

(三)不引渡本国国民的后果

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规定,如果被请求国因被请求引渡人是其本国国民而不予引渡,则应将有关案件提交本国主管机关进行追诉,即所谓的“或引渡或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第五条:“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4)项不同意引渡(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国民),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我国2003年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十六条第10款:“被指控人所在的缔约国如果仅以罪犯系本国国民为由不将其引渡,则有义务在要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给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这些当局应以与根据本国法律针对性质严重的其他任何犯罪所采用的方式相同的方式作出决定和进行诉讼程序。有关缔约国应相互合作,特别是在程序和证据方面,以确保这类起诉的效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11款也规定“或引渡或起诉”。

1998年《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之间的引渡条约》第三条第2款a项:“遇下列情形可拒绝引渡:

“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国国民。如被请求国拒绝引渡该国国民,则在对方国家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可以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所有罪行或任何一项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

1998年《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引渡条约》第三条第2款:“如仅仅以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引渡,则被请求国应因请求国的请求,将案件提交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针对的是在请求国受到刑事指控的被请求引渡人;对于在请求国已经被判处刑罚的被请求引渡人则适用“或引渡或执行请求国判决”的原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13款:“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而遭到拒绝,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允许并且符合该法律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请求缔约国的请求,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六条第12款也规定“或引渡或执行请求国判决”原则。

(四)附条件的引渡本国国民

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引渡示范条约》的补充规定”对第四条第1款关于“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增加下列脚注:“一些国家也不妨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应对罪行负责者不得因国籍而逃脱惩罚,……允许暂时移送该人受审,然后将其送回被请求国服刑。”[37]这一建议体现了“先引渡后移管”原则,即被请求国先将本国国民引渡给请求国接受审判,在定罪判刑后,请求国再对罪犯实行移管,也就是送回被请求国的监狱执行由请求国判处的刑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引入了这一原则,第十六条第11款:“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规定,允许引渡或移交其国民须以该人将被送还本国,就引渡或移交请求所涉审判、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服刑为条件,且该缔约国和寻求引渡该人的缔约国也同意这一选择以及可能认为适宜的其他条件,则此种有条件引渡或移交即足以解除该缔约国根据本条第10款所承担的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12款也规定实行“先引渡后移管”原则即可解除被请求国“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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