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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秩序理论和秩序政策提出挑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说是20世纪下半叶的一个特征。21世纪初,在144个WTO成员中,只有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蒙古没有参加任何区域性贸易协议。这些数字显示了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区域化有不断加强的趋势。与贸易相类似,直接投资的流动高度集中,其中大约有75%发生在OECD成员国之间。从秩序政策的角度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促成各成员国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共同发展。

1.对秩序理论和秩序政策提出挑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

20世纪的最后30年中,经济关系的全球化飞速发展。首先,由于许多亚洲国家和东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放松了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并实行外向型经济政策,国际一体化通过有价证券组合投资(Portfolioinvestitionen)、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等形式得到了加强。其次,交通和媒体行业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由距离造成的各种成本,进而使跨境贸易和国际间企业活动更加容易。最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WF)、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BIZ)、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或者更确切地说——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共同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际交易建立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秩序框架。行业内技术密集程度不同的产品贸易的增长,以及直接投资相对于证券投资来说其重要性上升,这两个方面可以被认为是有别于早期全球化的现代全球化的标志。因特网——或者更确切地说——数据、声音和图像的数字化也有可能作为一种特色,以日益增长的份额加入到服务贸易中来。

同现代全球化相伴随的是区域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强,因而引起了世界不同区域内的制度改革、制度连接(institutionalle Vernetzung)和制度适应过程。早先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说是20世纪下半叶的一个特征。21世纪初,在144个WTO成员中,只有日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蒙古没有参加任何区域性贸易协议。我们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地区视为一体,并且回忆一下2002年中国首先提出的东盟国家之间朝着自由贸易推进的倡议,那么,从21世纪开始,可以把签署区域间贸易协议看作WTO成员中的一种正常现象(Kaiser,2003)。截至2002年年中,有250个区域贸易协定在WTO备案,而1995年只有129个。估计到2005年底,生效的区域贸易协议会有300个左右(WTO,2002)。这些数字显示了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区域化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如果将日本以及美国这个超级大国(US-Supermacht)的份额撇在一边,那么,与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相比,区域经济关系更加符合国内政治家们的政治意愿,这种现象在全世界都能看到。

20世纪下半叶,不同的一体化区域得以发展:1957年开始的欧共体(EG)和欧盟(EU)、1994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即美国、加拿大以及随后加入的墨西哥)、东盟(ASEAN,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以及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得以加强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Mercado Comùn del Sur)。一方面是经济国际化,另一方面是区域一体化和超国家组织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这两个方面为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广泛的秩序经济学的分析(ordnungs9konomische Analyse)提供了契机(Schüller和Thieme,2002)。然而,以50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为依据,一系列特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正如根据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组织的成员数目和集中程度进行观察而显示出了不同的模式一样,区域一体化现象本身也正好表现出多样性。

世界贸易与跨国企业的偏好以及直接投资的联系并非无足轻重。大约1/3的OECD贸易发生在公司内部,而跨国企业的内部贸易已经成为直接投资的源泉。与贸易相类似,直接投资的流动高度集中,其中大约有75%发生在OECD成员国之间。不容忽略的是,20世纪90年代是区域贸易协定迅速增长的阶段,同时这种增长也带动了直接投资明显增加。在20世纪90年代,除了美国与中国在资金流入国中居于领先地位而在全球范围内平分秋色之外,东欧国家也已成为跨国投资项目纷纷涌入的重要的目标区域。直接投资和区域间贸易的增长,无疑推动了许多国家实际收入的上升。

由于区域一体化的贸易效应典型地表现为使得协议伙伴之间的贸易相对加强,所以在这些协议发展进程中,在贸易伙伴之间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属于私法(Privatrecht)范围的合同关系。但同时也存在着制度变迁的动力。只要制度的质量(die Qualit-t von Institutionen)对于带来激励相容的贸易(anreizkompatibles Handeln)或者说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的话,我们就能预期,在一体化条件下贸易伙伴国制度质量的改善可以带来长期增长的正效应。经济一体化当然也会导致政治竞争的弱化和更多的政策失灵,这样一来,经济一体化中静态的和动态的效率收益(Effizienzgewinnen)同来自于政治层面的或者说由更大的政策失灵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把基于区域一体化层面上的贸易集中度同制度质量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是一个重要的有关经济制度的研究课题。

产品市场上不断激化的贸易竞争过程,通常会反作用于要素市场,在这一方面,经验表明,特别愿意学习的小国开放经济,它们若是进行制度创新改革,就能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当贸易的密集程度和不断激化的地域竞争两者共同作用而产生了“国际规范”(internationales Benchmarking)时,也就是说,在国外拥有优势的制度安排被接受或被适应的情况下,制度融合(Harmonisierung von Institutionen)就会再次发生。另一种值得考虑的途径是借助于共同体经济政策来实现制度融合,当然,围绕关税同盟建立起相应的共同体政策的覆盖范围则是其先决条件。只要动态的效率收益没有被过度补偿,在假定存在不同的政策偏好的前提下,规则的融合过程无疑会造成福利损失(Apolte,2000)。从秩序政策的角度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促成各成员国不同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共同发展。就区域一体化地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相互竞争而言,不仅区域一体化内部制度的相互作用成为论述的主题,而且区域一体化的外部影响——例如从某个“区域贸易俱乐部”(regionaler Handelsclub)的样本效应或吸引力效应(Vorbild-oder Sogwirkung)的意义上来说——也成为论述的主题。

制度经济学认为,这是一个有关以市场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是否得以强化的问题,特别是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是否会出现问题(Erlei,Leschke和Sauerland,1999,第69页)。这些问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区域一体化市场的扩大在另一方面又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的最低限度的最优企业规模的增大(Zunahme der mindestoptimalen Betriebsgr9e),而对于更大的企业或企业单位则有可能更难控制。此外,这也与国家法规和国家制度相关,其作用由它们对私有产权法的界定和政治竞争的方式所产生。由此提出的问题是,区域一体化在管辖范围内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体制竞争(Systemwettbewerb)过程中,使反对的选择(抗议(voice))或撤出的选择(退出(exist))的重要性有所强化还是有所弱化。体制竞争早在20世纪下半叶就在国际层面上被赋予重要意义(Cassel,1996;Apolte,Caspers和Welfens,1999),这种竞争由于是一体化区域之间的竞争,同时又伴随着一体化的各个不同的阶段,因而包含了某种附加的内容。最后,在深化一体化的情况下还出现了宪政经济学的问题,即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或者说在合作过程中,是否能够形成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在各国之间形成作为一部共同体宪法的前提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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