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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应依法受到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的规定,公共场所主要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扰乱,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3.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应如何进行处罚?

(1)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②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③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这种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也就是“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如,有的上访人员经信访部门接待答复后,仍无理取闹,致使信访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但这些扰乱行为都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如果行为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而且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就不构成违法行为。特别是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行为人能及时听从劝阻,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的错误行为,也不应受到处罚。但如果屡犯不改,经常扰乱滋事的,应依法受到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的规定,公共场所主要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还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秩序。在此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营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扰乱,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行为。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等等规定。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合法的依据而进行拦截车、船,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此处的车不仅包括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还包括自行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二是未经允许,强登、扒乘机动车、船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强登、扒乘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船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如火车、地铁、民航飞机等,不包括非机动车。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能的行为。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其他舞弊活动目的的行为。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的行为。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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