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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不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事故谁赔偿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可见,本案中,某施工单位是该事故的责任人,理应向夏某的家属作出赔偿。施工现场悬挂的建设工程责任公示牌。

2014年9月29日4时20分许,夏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李某二人)在丰城市丰乐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丰城市阁里杨路段时,撞上某施工单位施工时堆放在道路上的砖堆,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黄某死亡,李某和驾驶人夏某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1)驾驶人夏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某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夏某的家属欲提起诉讼,他们应该起诉谁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可见,本案中,某施工单位是该事故的责任人,理应向夏某的家属作出赔偿。

施工现场悬挂的建设工程责任公示牌。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公共设施建设均需要在显眼位置悬挂建设工程责任公示牌,当事人可以在公示牌上查阅相关的施工单位资料。

1.本案中,如果车上人员黄某的继承人、李某提起民事诉讼,则因为夏某与某施工单位均在事故中存在责任,故应将夏某与某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有些施工单位因为责任意识不强,故意不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找到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需要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故此,可以向当地建设部门调查施工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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