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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用吗,有何需要注意的地方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某于2014年9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碰撞受伤,因此误工183天。故此,全某最好不要让自己的近亲属作为证人。故全某如能够找到上述人员作为证人,则较大可能被法官采纳。

全某于2014年9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碰撞受伤,因此误工183天。全某的职业是户外陶瓷贴片工(即俗称的泥水匠),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工资一般按日薪算,250元一天,也没有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受伤前职业情况,有人告诉他,可以申请证人作证,但他不知道这个是否可行,如果有用,他又应当怎么做呢?应该找谁作为证人?

前文已述及,证人证言是证据的种类之一。一直以来,尽管书面证据作为民事审判中证据的主要形式,但无可否认的是,并非所有客观事实都能以文字或图片的方式进行记载。故此,越来越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借助证人证言以查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比较,具有生动形象、具体的优点,但在证明力上客观性较差,容易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每个证人的情况不同,对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千差万别,即使是一个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可能。故此,法官会特别重视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查证,以便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的确信。审理中,法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考察: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在感受阶段,证人在生理、心理、神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有的敏感,有的迟钝,有的准确,有的时常发生差错,有的对某一种事物特别敏感,见其所长,而对另一种事物却感到迟钝,见其所短。

在记忆阶段,人的记忆力因人而异,通常人的记忆能力与遗传因素、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健康的人比长期患病的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年轻人往往比老人有更好的记忆能力。另外,当客观事物发生时,是否对其保持高度的注意力或者是否努力地进行细心观察,也对记忆的长久性与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对某一客观事物的记忆会逐渐淡忘或模糊。这些因素都不能忽略。

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证据力取决于证人对其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模式具有密切联系。结合本案,全某应当从经常与自己有交往接触的朋友出发寻找证人,因为他们对全某会有更深入的了解。

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要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有何种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符合客观事实,也无证据价值。另外还要看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可依法补充收集证据。

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证言的真实程度。广义上而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朋友关系或存有恩怨等对立关系,就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致削弱证据力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故此,全某最好不要让自己的近亲属作为证人。

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有更多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较弱。但是对此也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应以证人的身份、地位、荣誉作为认定其证言证明力的唯一标准。普遍地,法官会比较看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职员、记者、老师等比较重视细节的人的证言。故全某如能够找到上述人员作为证人,则较大可能被法官采纳。

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上是相适应的。根据自然人生长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智力状态,可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常来说,成年人的作证能力优于未成年人,年轻人的作证能力优于老年人,学历较高的人作证能力优于学历较低的人,具有高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作证能力优于没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体格健全的人作证能力优于身体机能有缺陷的人。

1.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出庭申请书。

3.证人证言书面记录文本或录音视听资料。

1.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证人证言通常用来证明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2)受害人接受治疗、护理的情况;(3)受害人的工作、职业情况;(4)受害人的居住情况;5.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等。

2.本案中,全某可以在以下人员中选择证人:(1)一起做泥水匠的工友、领班等;(2)雇请其作为泥水匠的老板;(3)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发包人;(4)培训全某作为泥水匠的师傅等。

3.《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故此,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证人作证的内容、证人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更多的情况下,应该在立案时就递交相关的证人出庭申请书。

4.法律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之后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故证人有误工费、交通费等支出的,应与证人证言一并举证。

5.《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时,需要携带身份证,如需要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还应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证明一并举证,以证明其证人证言的效力。如需要作证证明目击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还应提交其体检视力报告等佐证材料。

6.申请多名证人作证时,证人应逐一上庭作证,其余不进入作证的证人,应当在庭外等候(不应当在旁听席等候),当法庭需要传唤证人时,再出庭作证。一般无须提出多名证人证明同一事实,只需由最有证明力的证人作证即可,也可以出具证人清单,由法院选择批准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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