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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进一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的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无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与劳动者建立关系。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无照经营、非法用工的现象,无照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这些无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不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劳动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为此,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求〉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这进一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的执法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同时,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无照经营的通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以及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等职权。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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