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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滥用职权超越法律限度,即构成滥用职权罪。履行行政职责中的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有质的区别。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注意以下滥用职权的情况: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增设行政处罚事项、条件;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擅自委托行政处罚权;擅自处置罚款等。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运用和行使行政权力时超越某种限度,这种限度不仅包括行政职权运行的合理性限度,也包括行政职权运行的各种法定界限,即滥用职权不仅包括滥用自由裁量权也包括滥用羁束裁量权。

滥用职权是一种主观违法行为,它以行政主体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行政主体故意违法行使权力是滥用职权的本质特征。反之,如果不能确认权力行使者在主观上存在滥用的故意,就不能将其视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当授权;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故意不作为;不合理的决定;行为结果显失公正;程序滥用;根据不充分,不客观;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武断专横等。

滥用职权超越法律限度,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履行行政职责中的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有质的区别。行政职责中的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是相同的,即两者在主观方面的心理特征都是一种故意,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存在,既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也不能视为滥用职权。但在客观方面存在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需同时具备滥用职权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两个要件,而且两者要具有因果关系,不具备上述要件的,则属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注意以下滥用职权的情况: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增设行政处罚事项、条件;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擅自委托行政处罚权;擅自处置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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