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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认识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权威”理论,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要素说,“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说等,一直受到学界的强烈质疑和激烈批判。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自身的发展,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批判、新理论显然还会层出不穷。

(一)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认识

近年来,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权威”理论,有“假定、处理和制裁”(61)三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62)两要素说,“条件(假设)、行为模式(行为指向)和法律后果”(63)新三要素说等,一直受到学界的强烈质疑和激烈批判。这似乎成为研究这个论题的必需前提或者“时尚之举”。一方面,这是追求学术自由创新的推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传统的“权威”理论面对新兴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时显得捉襟见肘、缺陷明显。笔者无意再一一列举。在这股批判浪潮中,不乏诸多启发性的观点,如“条件(假定)和行为模式(处理)”(64)说,“三个法律主体(立法、用法、司法)、三种行为模式和三重行为规范”(65)结构体系说,“条件假设、调整性规则和管理性规则”(66)本体性结构说等。

我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自身的发展,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新批判、新理论显然还会层出不穷。原因之一,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社会创造了法律”,即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法律部门、不同调整领域等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虽然存在一些共性,但更主要的是这种需求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也决定了法律规范在性质、功能及其自身形式、结构上的不同。原因之二,法律规范是人们意识过程中的思想抽象,是思维对一般杂多的法律现象进行综合统一的概念,是观念的和理性的。(67)因此,人们基于不同分析视角或依据,借助法律规范概念所揭示的规范现象的共同性或一致性必然不同(68),对“逻辑结构”的认识也自然不同。原因之三,在方法路径上,现有的理论不是法律规范的结构理论,而是描述法律规范间的“复合结构”,即由两个以法律规范组合而成的结构,都是“复数法律规范间的结构理论”。(69)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一般法理学意义上,试图对所有法律规范建立一种统一的、全能的、标准的“逻辑结构”,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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