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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词”选择的局限性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促进法就是这种法律的“柔性”本质的发现。不难发现,基于法律强制性构建的“道义词”范围在面对现代社会法律时,显得过于保守、偏执而无法适应时代发展和法律自身的发展。基于此,我们认为,应该在传统“道义词”范围基础上加以吸收、扩展一些其他的关键词语,那些可以反映新兴法律现象特征的语言表达,我们可以称之为“表征性语词”。

(一)“道义词”选择的局限性

按照德国哲学家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1890—1970)关于“类”概念(13)的理解,促进法规范作为具有某种共同性或一致性要素的一种法律规范类型,决定了其语言表达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的语言表达(主要是句式、语词和结构)也直接体现了促进法规范的特质。因此,与一般法律相比,促进法规范的句法采用了较多的陈述句,并使用将来时态表达。(14)促进法规范存在于促进法文本中,促进法文本由法律条文组成,而法律条文又由特定性的语词组成。在一般法理意义上,研究法律规范表达时,通常会使用“道义词”(15)这一概念,丹麦学者罗斯(A lf Ross)将其确定为“应当”“可以”“不得”“有义务”“禁止”“允许”“有权利”或“权利”“义务”“要求”等。(16)所谓“道义词”,其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该学派普遍认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奥斯丁(John Austin)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指出“法律是某个政治上的优势者为指导政治上的劣势者制定的”。凯尔森(Hans Kelesen)更进一步指出,“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法律规范的特点就是通过一种强制性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来规定某种行为。”(17)显然,分析实证法学派由于其历史和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几乎只注意到了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忽视或者漠视了法律本身所具有授权性、授益性和促进性等另一面的“柔性”特征。而促进法就是这种法律的“柔性”本质的发现。不难发现,基于法律强制性构建的“道义词”范围在面对现代社会法律时,显得过于保守、偏执而无法适应时代发展和法律自身的发展。基于此,我们认为,应该在传统“道义词”范围基础上加以吸收、扩展一些其他的关键词语,那些可以反映新兴法律现象特征的语言表达,我们可以称之为“表征性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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