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与文学的意义

法律与文学的意义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种种,恰恰都是法律与文学的主张。公认法律和文学的在语言修辞上会给法律人以莫大的帮助。如《拿破仑法典》文字优美,行文晓白,“一个普通农民在油灯下能够阅读”。首先,每个人的经验、阅历是有限的,而法律与文学的视角与方法,可以大大突破上述限制。

(二)法律与文学的意义

第一,法律与文学可以使法律人回归人文。《大学》曰:“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37)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借用贺卫方先生一篇文章的题目),除了必要的职业训练之外,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更加需要那种基于对人的关怀而来的人文教育。人文教育不等于文学、历史、伦理、哲学等人文学科知识的教育。(38)人文教育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培养人的人格和精神,唤起人对自由精神的追求,使受教育者获得一种对于人类尊严和生活意义的信念,同时具有“幽黯意识”,(39)了解人类自身尤其是个体存在的不完满性和缺欠,洞悉人类经验的阴暗和恶的种种面相。回顾法学的发展历程,正是由于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及人文主义法学派诸法学家的努力,才使法学从注释法学、评论法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法学界才开始重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理性,才开始强调个人在法律下的平等、自由和权利,才开始探讨法律中的人性(40)的确,法学知识如果不与真正的人文精神联系在一起,只是死背教条,脱离实际的感性生活,那只能有一种后果:学生把法学知识的因素都接受了,但人性的因素却越来越遮蔽了,这并不是法学教育的理想结果。由于缺乏人文教育所形塑的自由精神,司法沦为专制的工具,就如李猛在《爱与正义》所洞悉的:法律遗弃了爱,守着冷冰冰的正义的法律就是一尊邪神;亦如托克维尔所言,“专制在法律人士手中将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而这些,正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有人便指出,要使法律重新学会爱,必须要重拾法律的文学传统,即在冰冷的逻辑中重温文学的旧梦,重温那比法典的笔划要细腻千倍的情感,使法律人重归人文。

在汉语语境中,“人文”与“天文”相对。人文是别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人与社会的事物,核心是贯穿在人的思维言行中的信仰、理想、价值、人格和审美情趣。人文主义者的观点很多,影响很大。但在对待文学的态度上,人文主义者则基本都认为,文学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塑造人的灵魂。医学只能“修理”人们的身体,而“塑造人的灵魂则要依靠文学和哲学”。但同哲学相比,文学能用虚构的故事引人入胜,教育更多的公众。因此,把文学视为“人性之学”,它可以使人“受牵引而向上”。它“敲开人们的心扉,唤醒沉睡的精神,指出智慧之路”。在时间的流逝中,文学保存了人类的精神财富,成为沟通人们思想感情的“纽带”。文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人的精神力量,以不断更新的方式教育人们。伟大的作家是“生活的尺度和不幸中的安慰”。优秀作品反映出生活的充实和和谐,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和假恶丑,培养人们的高尚感情和坚强的毅力,对人产生“润物细无声”的影响。

上述种种,恰恰都是法律与文学的主张。在“通过文学的法律”中,法学家们主张,应当对律师进行文学教育。一些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倡导者将“文学作品带入法律课堂,让人们活生生地看到受蔑视的人、受忽视的人、受压迫的人,并通过培养对这些人的同情来促进沿着平均主义的甚或是革命的方向进行法律改革”。(41)玛莎·努斯鲍姆也说,阅读小说“能发展道德的官能,没有它,公民们就不会成功地从任何优秀的道德或政治理论的规范性结论中看到现实”。(42)

第二,法律与文学可以使法律人获得对文字的敏感,帮助其提高语言驾驭能力。公认法律和文学的在语言修辞上会给法律人以莫大的帮助。西塞罗认为,修辞学应当是“智慧的声音”,人们听到它时能从“历史的经验”中获得“财富”。“枯燥无味的说教使人厌倦”,要在盛着“良药”的杯子边上要“涂上一层香甜的醇酒”。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修辞学便具有了广泛的实用价值,各国君主争相聘请人文主义者担任文书长,据说佛罗伦萨文书长萨卢塔蒂起草的文书,可以“抵得上一千名长枪手的力量”。人们把驾驭语言的能力,视做文化素质的综合表现,法律人则更需要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和修辞学素养。一些优秀的立法文件,在语言风格、遣词造句等方面都是登峰造极的,这显示了其起草者非凡的文学素养。如《拿破仑法典》文字优美,行文晓白,“一个普通农民在油灯下能够阅读”。(43)以至于法国文学家司汤达每天早饭前都要读几节《拿破仑法典》,因其觉得该法典是“完美风格的楷模”,需要表达之事得到了“确切而完整的表达”。在论及美国《独立宣言》时,后人也不吝溢美之辞,盛赞其“论述清晰,文理通畅,措词巧妙”,因起草者杰弗逊独具匠心而使其“具有一种高度的庄严感、一种高尚的情操”。(44)今天法律人要想获得震撼人心的语言的力量,当不妨从法律与文学的角度去寻觅修炼法门。

第三,法律与文学为法律人理解正义提供一个新的路径。首先,每个人的经验、阅历是有限的,而法律与文学的视角与方法,可以大大突破上述限制。其次,“从方法论上看,围绕故事进行分析研究问题的最大优点之一也许是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与传统的理性思辩分析方法不同,故事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故事的解释是无法、至少是难以垄断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45)最后,文学对于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贬斥与法律是相通的,在这一点上,文学的感性与法律的理性殊途同归。文学具有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学科所不具有的亲和力和渗透力,用文学形式来彰显抽象的法律正义比用其他方式更能为受众所认同、所理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