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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的消极性影响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尽管具有上述三种功能,能够很好地维护内国法院审理投资合同案件的特别权限,维护内国的利益,但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也有消极性一面。如我国对于投资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只能在中国进行诉讼,对于中外双方投资者而言,中方投资者无疑在法律制度、证据调取、语言文化、公共政策、价值观念、甚至人际关系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也并不排除法官在利益保护上的内倾趋向。

(二)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的消极性影响

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尽管具有上述三种功能,能够很好地维护内国法院审理投资合同案件的特别权限,维护内国的利益,但投资合同专属管辖权也有消极性一面。通常,专属管辖权只能由一个国家管辖,是一种单方面的指引。这种规定首先在立法上留下了缺口。例如,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由中国法院管辖,那么,对于在中国履行的外资企业合同以及在外国履行的由中国公司参与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该由哪国法院管辖?法律没有明确的指引。实际上,在当今日益开放并讲究平等互利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通常严格限制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立法上,各国通常采用双边性管辖权规则,通过相关管辖权根据的指引,即可能由内国法院管辖也可能由外国法院管辖,以保证它们能够适应当今世界频繁而复杂的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的需要。

另外,专属管辖权也凸显了对内国利益的保护。如我国对于投资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只能在中国进行诉讼,对于中外双方投资者而言,中方投资者无疑在法律制度、证据调取、语言文化公共政策、价值观念、甚至人际关系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也并不排除法官在利益保护上的内倾趋向。这无疑是每个外国投资者所竭力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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