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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制定权配置体制及其修缮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前,我国不存在部委规章制定权的配置问题。根据《立法法》第71条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三、部委规章制定权配置体制及其修缮

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前,我国不存在部委规章制定权的配置问题。1982年宪法确定国务院所属部委可以发布规章,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发展,将“发布”变为“制定”,将“部委”变为“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立法法》第71条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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