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共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北京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共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略)

第三章 安全许可(略)

第四章 安全规范(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略)

(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办事程序: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其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其他大型活动应在活动开展的二十日前书面申请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报材料

(1)主办单位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人资格、场地出租的证明材料;

(4)内容与形式、参与人数;

(5)实施方案、负责人及有关证明材料;

(6)现场平面图或线路图;

(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建筑部门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9)供电部门出具的用电安全报告;

(10)公安部门安全保卫方案;

表11-1 大型活动审批表

(1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

承诺时限  一般大型活动为二十个工作日,集会、游行、示威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件类别  承诺件

联系电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