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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条件尚不成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人民民主政权,紧迫地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宪法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陆尚未全部解放,国内战争还在继续,敌对势力十分猖獗,一些地方的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宪条件尚不成熟。到1953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时机基本成熟。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新中国成立后两年间,迅速解放了除台湾以外的中国领土,基本完成了祖国统一。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从1950年10月到1953年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上清除了国民党逃窜后潜伏下来的特务以及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安定了社会秩序。1953年7月,抗美援朝战争胜利,消除了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新生政权的重大威胁。至此,我国完全具备了制宪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二,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共同纲领》颁布后,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并逐步巩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先后成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在人民民主政权建立过程中,各地人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推选或者特邀的方式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管理国家事务和各项社会事务。至1952年底,全国各省、直辖市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和绝大部分的乡,都由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普选的条件基本成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人民民主政权,紧迫地提上了国家议事日程。

第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建立。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努力,遭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迅速得到全面恢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全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已清晰可循。

第四,制宪理论基本成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理念,指出中国革命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政治上自由、经济上繁荣和文化上文明先进的中国。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使政权机关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适应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解放战争后期,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系统地论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了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的论断。他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搞宪法应有科学的态度。宪法一经制定就必须实行。毛泽东宪法理论为1954年宪法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同志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订的宪法草案初稿,以此作为宪法草案的基础。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宪法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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