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届、四届、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解放军代表人数较多,最多时有504名,占总名额的17%。此后,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历届选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267名,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均为265名。地方各级人大中应选解放军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1953年选举法曾规定,人民武装部队应选全国人大代表60名,因此一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解放军代表均为60名,在当时全国人大代表所占比例为5%。三届、四届、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解放军代表人数较多,最多时有504名,占总名额的17%。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265人,比五届少了近一半。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仍然和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此后,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历届选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的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267名,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均为265名。地方各级人大中应选解放军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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