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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不接受境外资助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选举是一个主权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为此,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资助的目的是以促成被资助者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选举是一个主权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国家的主权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不允许任何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必须防范境外势力通过金钱、培训等各种方式,资助参选,干扰破坏我国选举,培植政治代理人。为此,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不得接受境外资助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民,具体包括:(1)直接选举中的选民;(2)间接选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3)被推荐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公民。

境外资助的形式多样,包括提供参选资金资助,提供选举培训材料、场所、设备、人员等;包括直接由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也包括由其国内代理人作为第三方提供。资助的目的是以促成被资助者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对于被认定为接受资助的公民如何处理,应当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此时尚未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不将其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2)如果此人已经被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决定将其从代表候选人名单中除名;(3)如果此人已经当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定其当选无效,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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