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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的特点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民在选区直接投票产生。直接选举中,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广泛、普遍而直接。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的相关责任均有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并部署、审查、确定选区有关工作。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一般同步换届选举,选举工作须按“同步”要求组织实施。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反映了直接选举的同步性特点。

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民在选区直接投票产生。它能使选民的民主权利直接得到实现,是一种更为完备的选举方式。在实践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中,直接选举的明显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性。直接选举中,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广泛、普遍而直接。辖区内经登记而取得选民资格的公民,人人可以参加选举活动。选民表达选举意志自由、平等,不受干预和支配。选民均有权推荐而且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代表的当选由选区全体选民无记名投票确定,代表的罢免也须经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中各有责任、有义务参加选举工作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均应支持、参与选举工作,多方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普遍而直接的选举活动,折射出直接选举广泛而民主的个性特色。

2.程序性。程序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公正、公平和充分发扬民主的有效保障。法律对直接选举的程序规定十分具体。在过程上,选举工作须按时序、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环环紧扣、依次相连;在时间上,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等的公布,以及对选民名单申诉的处理等诸多方面,都有明确要求;在环节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以及阶段中的每个具体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组织上,一般由党委批转工作意见,人大常委会据此作出决定,选举委员会依决定主持代表选举。程序性涵盖了直接选举工作的各个方面。

3.层次性。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的相关责任均有规定。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指导辖区内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并部署、审查、确定选区有关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工作机构在直接选举中的责任,表明了直接选举具有明显的层次性。

4.同步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一般同步换届选举,选举工作须按“同步”要求组织实施。选举日的确定,选举工作计划、选民登记政策和其他规定及办法等的制定,均应由县级选举委员会统一进行。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简称“大选区”,乡级人大代表选区简称“小选区”,下同)划分,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以及投票选举等均须同时分别进行。选民登记也应一次性进行。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还须通盘考虑,尽量不交叉兼职。选举的工作进程应当与业务培训同时推进。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具体要求,反映了直接选举的同步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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