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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只要符合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二是年满18周岁,这是公民成年的标志,表明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具备了行为能力;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依照法定程序判定。

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被排斥在选举之外的人是极少数。选举权的普遍性意味着选举不应被限制在一些群体或等级中进行,而是所有公民均参与的活动。选举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是衡量选举制度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也是判断选举性质的重要标准。在人类历史上,选举权的普遍实现来之不易,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斗争和发展历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选举权的行使规定了性别、财产、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各种限制。如法国1791年宪法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只有缴纳土地税和人头税的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美国于1920年才给予妇女投票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源于人民,决定了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只要符合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二是年满18周岁,这是公民成年的标志,表明可以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具备了行为能力;三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依照法定程序判定。凡是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除了被确认的精神病患者、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被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外,都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如违反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将其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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