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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证的普遍性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伤寒论》虽以“伤寒”为名,其实践基础虽也主要是伤寒病,但其所总结出来的辨证论治、理法方药规律,却具有普遍性意义,实际上一直是给中医临证提供指南的主要源泉。很多报道指出,论中理法方药大部分还是用于杂病的治疗。清·柯韵伯《伤寒论翼·自序》明确提出:“仲景六经为百病立法,不专为伤寒一科,伤寒杂病治无二理”,都说明本论具有普遍性意义。那些至今认为本论是“外感病症的专书”,诚属误解。

伤寒论》虽以“伤寒”为名,其实践基础虽也主要是伤寒病,但其所总结出来的辨证论治、理法方药规律,却具有普遍性意义,实际上一直是给中医临证提供指南的主要源泉。我们说它具有普遍性意义,理由有三:第一,中医临床各科分析和处理疾病的指导思想,几乎毫无例外,是按它提供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辨证论治精神行事,辨证论治作为中医临床各科的理论支柱,至今也是中医的特色和优势之一,而被中西医家所公认为的正确概念。第二,论中确定的大方大法,是中医临床各科必须遵循的准绳;第三,它的具体方药不仅用于治疗外感病,也大量用于治疗杂病。举些实例来说,论中规定的“外证不解,当先解表”的原则,内、妇、儿、外各科疾病,概莫能外,否则就会失误,这是至今也未被推倒的定理。实际上,当我们用炙甘草汤治疗心律不齐出现的“心动悸,脉结代”;用桂枝甘草汤治疗心绞痛表现的“其人叉手自冒心”;用十枣汤治疗胸腔积液引起的“心下痞鞕,引胁下痛”;用五苓散治疗梅尼埃病引起的“水入则吐,名曰水逆”;用真武汤治疗心肾水肿,用乌梅丸治疗慢性“久利”,等等,虽用的是伤寒法、伤寒方,但这些病又何尝是伤寒病或外感热病呢?很多报道指出,论中理法方药大部分还是用于杂病的治疗。历代医家确认本论为“医门之规矩”“治病之宗本”“方书之祖”。清·柯韵伯《伤寒论翼·自序》明确提出:“仲景六经为百病立法,不专为伤寒一科,伤寒杂病治无二理”,都说明本论具有普遍性意义。那些至今认为本论是“外感病症的专书”(成都中医学院.伤寒论讲义.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64),诚属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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