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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世界上的四种违宪审查制度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机关审查制,以美国为代表,即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对违反宪法的事项进行审查。最后,公民在穷尽了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后仍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即所谓的“宪法控诉”或者“宪法诉愿”。可见宪法委员审查制是法律公布前对宪法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中,违宪审查由一国最高代表机关进行。

(一)司法机关(法院)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以美国为代表,即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对违反宪法的事项进行审查。法院对违宪事项的审查是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附带性地对作为案件依据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法院如认为法律违反宪法规定,则可以宣布其违宪,不予适用,由于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上级法院的判决对同级以及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因此也就意味着被宣布违宪的法律不再被法院适用,事实上被废除了。

【《淮南子》西汉·刘安】贪婪者,非先欲也,见利而忘其害也。

【译文】贪婪的人,也并不是生来就欲壑难填,只是看到了利益而忘掉了贪利的危害。

如果我们采用美国模式,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附带审查法律是否违宪,这意味着我国的最高法院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的法官们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都可能顺带审理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这恐怕要求我国最高法院现有的全部法官都要相当熟悉宪法,他们都要有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仅是一种具体的司法裁决的能力,而且是一种相对抽象的立法能力(违宪审查要求审查者具有某种立法者的素质),不仅要有法律判断能力,而且还要有政治判断能力,即用法律手段处理政治问题的能力,我国最高法院的众多法官们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颇令人担忧。更重要的是,司法的违宪审查本意就是通过司法权制约立法权,而在我国司法的独立性至今都没有实现,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法院都受制于人,法院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也还没有确立。因此必须首先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并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做铺垫,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成这些环节之后,司法的违宪审查才有可能提到议事日程。但即便如此,那时我们是否就适宜采用美国模式也很难说,因为法官的素质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加以改变的。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它以德国为代表,设立专门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机关——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有三种主要方式:首先,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合宪性持有异议,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其次,特定机关和人员在法律公布之前或者之后的法定时间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最后,公民在穷尽了法律上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后仍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即所谓的“宪法控诉”或者“宪法诉愿”。

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与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其违宪审查的职能要宽泛的多。除了审查法律是否违宪之外,宪法法院还有很多其他的职能,如处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纠纷,中央和地方的纠纷等等,许多公权力之间的矛盾都由宪法法院进行终局性裁决。宪法法院第一位的任务是审查法律是不是违宪,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工作,宪法法院如果只做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一项工作,其职能可能过于单薄,作为一个专门机构除了违宪审查外它还应该有其它任务,如处理公权力之间的政治纠纷。

如果我们采用宪法法院的模式,那么是否也和德国、韩国等一样,这个法院不但要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是否违宪,还要解决公权力之间的许多纠纷问题,如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之间发生了纠纷,是不是要到宪法法院那里告状?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总理发生矛盾是否也要到宪法法院那里去解决?还有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之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之间,以及两院与人大之间、与国家主席之间、与国务院之间,总之最高层所有权力之间的纠纷是否都要拿到宪法法院去解决?或者其中大部分纠纷拿到宪法法院去解决?那么哪部分纠纷进入宪法法院、哪部分不进入?理由是什么?……笔者很怀疑这一模式在我们国家是否可能,是否必要,恐怕不光是当权者不能接受,知识界亦未必真正接受,因为这种模式把现有的国家政治体制框架全部打乱了,前提是几乎要全部重新洗牌,中央国家机构几乎都要重新定位,在很多方面都要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成立宪法法院。前苏联和东欧为什么采取宪法法院模式,也是有这个前提的,它们有全部重新洗牌性质的社会变动。当然这种模式并非完全不可取,要视中国社会的发展、改革的进程而定,但我们应该知道宪法法院模式设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具备哪些条件时才可能采用这种模式。

【《淮南子》西汉·刘安】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

【译文】对下级制定的法纪,上级不能带头破坏;禁止老百姓做的事,执政者绝不能做。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这以法国为代表,国家专门设立政治机构(而非司法机关)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但并不是所有的立法都要进行违宪审查,对于各类组织法和议事规则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后才能公布施行,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则只有在收到审查申请情况下才予以审查。可见宪法委员审查制是法律公布前对宪法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

(四)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以英国为代表。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中,违宪审查由一国最高代表机关进行。与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不同,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在法律颁布实施之后再对其进行审查。由于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理念,因此违宪审查权归属于国家权力的核心:议会。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社会主义国家创设了人民代表制,将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相应地宪法监督权也授予给了人民代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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