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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大影响司法过程基本制度的有效性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目前已形成的人大监督司法的制度安排中,各种监督制度或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并不一样。其中,一些监督制度或方式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比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制度和司法人事组织控制制度,这两项制度构成了人大监督司法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尽管人大的监督乏力涉及了现行体制的某些深层原因,但是,仅就现实条件下人大监督权发展的空间而言,业已形成的各种监督方式特别是上述两个基本制度仍有发挥作用的很大余地。

有人说,依据宪法,担当司法改革“领头雁”的机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7]将司法改革聚焦于人民代表大会当然有一定的道理。在目前已形成的人大监督司法的制度安排中,各种监督制度或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并不一样。其中,一些监督制度或方式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比如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报告制度和司法人事组织控制制度,这两项制度构成了人大监督司法体系中的基本制度。尽管人大的监督乏力涉及了现行体制的某些深层原因,但是,仅就现实条件下人大监督权发展的空间而言,业已形成的各种监督方式特别是上述两个基本制度仍有发挥作用的很大余地。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提高这些制度发挥作用的有效性,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量。

【《增广贤文》明·佚名】为人莫微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

【译文】做人不做对不起良心的事,半夜有人敲门心里也不会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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