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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校内伤害事故的处理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2011年5月27日,学校对这次伤害事故再次进行调解。近年来,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有增无减(学校伤害事故主要由运动及学生玩耍打闹引发。以上法律法规就是在处理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该学校在这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上,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规范校内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蒋 东

引言:

近年来,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而且处理难度大、周期较长。在处理此项事故的过程中,学校如何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理,这对事故最终的处理走向,家长及社会对事故的态度,对平息、圆满处理事故,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原  因

2010年12月25日中午大约十二点十分左右,某中学初二(4)班高同学(男)和本班部分男生在学校大操场活动,活动内容是踢用纸自制的“足球”。在踢球过程中,高和朱同学两位同学同时跑去抢球,高同学不小心碰到了朱同学的脚,结果被绊倒摔跤,当时就觉得左臂疼痛,被同学送校卫生室并同时通知了班主任董老师。

二、处  理

经卫生室刘老师初步诊断,高同学很可能是左前臂骨折,刘老师及时地给高同学做左臂简单固定,班主任董老师马上联系受伤学生家长告知孩子的伤情,高同学父亲表示自己家离上海市建工医院很近,同意将孩子送往上海市建工医院救治,夫妻俩将在建工医院等候孩子就医。同时班主任又将学生伤情汇报给学校党支部书记和政教主任范老师并联系了朱同学的妈妈,请她到校协助老师一起带孩子去建工医院检查。

经医生诊断,高同学左侧尺桡骨骨折,于2010年12月25日住院进行相关辅助检查,2010年12月30日进行左侧尺桡骨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于2011年1月5日出院,左侧尺桡骨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费用共计31903.50元。

三、处理情况

1.12月28日下班后,班主任董老师与年级组长(兼英语任课教师)王老师,买了些水果,一起到建工医院看望同学,并为他补习数学和英语两门学科直至晚七点。

2.12月29日下午14:00—14:30,朱同学家长(妈妈、大伯和姑父)来校,了解高同学的治疗情况,与学校达成共识,先积极治疗。第二天12月30号上午,带了500元左右的营养品去医院探望高同学。

3.12月30日晚,班主任董老师电话关心高同学的手术情况。

4.1月6日,高同学出院来校上课,班主任在生活和学习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心,首先要求班级同学要多关注高同学安全并让班干部专人在课间休息时多照顾,其次各考试学科老师利用课间休息和业余时间为高同学补课,希望他能尽快赶上。

5.寒假期间,学校政教主任和班主任一起上门家访,关心学生手术的恢复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家访了解到学生家长非常担心孩子手臂恢复的状况,是否会影响今后的学习生活,并了解了一些有关学生意外事故保险的事宜。班主任也安慰家长:让家长放心,学校老师们在学习上会尽力帮助补习,不让他掉队,生活上也会多照顾关心。家长有什么要求和希望也可以提出。

6.2011年5月25日,高同学左侧尺桡骨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恢复不错,基本生活已经能自理。学校按照高同学家长的要求,进行协调处理。高同学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和处理这件伤害事故上还是比较得当的,希望对方家长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数目没有告知。朱同学的家长认为,两个孩子是在午休一起活动的时候发生的,而且又是高同学先碰到自己孩子的脚才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的,故自己的孩子是没有过错的,只是一起意外事故,再说医疗保险等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费用,故他们只愿承担1000元的费用(其中500元之前已经买营养品了)。这个费用离开高同学家长心里价位太大,第一次协调失败。

7.2011年5月27日,学校对这次伤害事故再次进行调解。首先了解了高同学家长要求对方家长赔偿的费用金额是15000元左右。学校与朱同学家长再次沟通,朱同学家长说最多拿出2000元,不行也没有办法,让他们家长去法院吧。高同学家长觉得15000元还不是很够,主要担心手臂今后的恢复状况,还有一次手术万一失败怎么办?所以,他们说现在不急着解决,等手术全部结束后再说,再次协调失败。

8.目前,这件伤害事故还有待处理。

案例分析

近年来,学生在校意外伤害事故有增无减(学校伤害事故主要由运动及学生玩耍打闹引发。学生课间打闹玩耍致伤的有401人,在校内体育活动受伤685人,均为轻微伤和轻伤)。而且处理难度大、周期较长。据抽样统计,50%以上事件不能迅速处理,牵制了当事人双方的精力,甚至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后果。在处理此项事故的过程中,学校如何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对事故最终的处理走向,家长及社会对事故的态度,对平息、圆满处理事故,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关系来自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直接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就是在处理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该学校在这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上,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五条规定: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

1.学校处理此案是规范的。

2.学校经常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明文规定午休期间不得进行球类等激烈运动,并安排辅导老师加强巡视。而且学校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所以不存在学校管理不当。

3.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做到了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及区未保办。

4.在学生医疗和恢复期间,班主任多次上门进行看望,任课老师也经常给学生补习,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

5.在协调过程中,双方家长对学校的处理也表示认可,就是在赔偿金额上没有办法达成协议。

建 议

1.各校应建立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紧急预案。

2.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协调处理案件。

3.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实用性。

4.宣传部门及媒体要正面宣传,客观反映事实。不能片面错误的进行宣传。

5.学校不应受伤害事故影响,要正常的开展教学,不能够擅自撤销部分活动课程

(虹口区第十四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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