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的通知
嘉教督〔2002〕257号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原嘉兴市教育委员会在二〇〇一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了全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组织管理和实施途径等工作。全市各中小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广泛开展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促进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进一步了解各县(市、区)和中小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情况,总结经验,全面推动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贯彻落实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嘉教基〔2001〕45号)的情况。
二、督导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这次专项督导的重点是中学(包括职业学校)。
三、督导要求
1.学校自查。由各中小学校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市教育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对本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见附件一),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学校于十一月十五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各一式五份报市教育局督导处。
2.县(市、区)检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对所辖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本县(市、区)自查报告,并填写《县(市、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表》(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于11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督导处。
3.市抽查。市教育局组织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市督学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学校进行抽查,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1.《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
2.《县(市、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
嘉兴市教育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县(市、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
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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