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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

时间:2022-03-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单行条例作为中央给予地方的最特殊的优先发展权,楚雄州自治机关将其“因地制宜”的特点和优势较好地发挥出来,既推动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因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充分落实而更好地激发出楚雄州制定单行条例的积极性和内在活力。自《民族教育条例》实施以来,楚雄州民族教育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
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_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

(一)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

单行条例作为中央给予地方的最特殊的优先发展权,楚雄州自治机关将其“因地制宜”的特点和优势较好地发挥出来,既推动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因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充分落实而更好地激发出楚雄州制定单行条例的积极性和内在活力。我们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及实施反馈数据,将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如下:

1.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增强政治认同感

自1991年《林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后,随着《民族教育条例》《小型水利条例》《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公路条例》等条例相继出台,楚雄彝族自治州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变得更加规范,同时也获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1)林业发展方面。1987年至2013年,全州森林面积由1054万亩增加到3190万亩,有林地覆盖率由24.7%增加到60.78%,森林覆盖率达62.48%。森林资源的消耗也由每年226.7万立方米下降到133.4万立方米,低于364万立方米的森林年生长量,达到《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中对州森林覆盖率、森林消耗量的要求。通过新建和改造大批林产工业项目,林业的综合效益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社会总产值由8700万元增加到69.12亿元,在楚雄州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民族教育方面。自《民族教育条例》实施以来,楚雄州民族教育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2014年年末,全州有全日制各类学校1279所,毕业学生121367人,招生123102人,在校学生420717人,少数民族学生171560人,占在校学生的40.77%。为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上得起学,除了“两免一补”政策,还对民族贫困生予以一定的救助,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民族贫困地区学生辍学的问题因而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截至2014年,小学辍学率已由1992年的3.12%下降到0.08%。学龄儿童入学率99.95%,高于云南省0.44个百分点,小学毕业生升学率99.38%,高于云南省2.44个百分点。全州的教育经费投入也在逐年增加,民族教育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3)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方面。伴随着《小型水利条例》《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公路条例》等条例的相继出台,楚雄州基础设施进一步得到改善,自然资源与环境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2014年年末,楚雄州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8293.4千米,其中,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15771千米,占全州公路通车里程的86.2%;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339.4千米。全州公路路网面积密度达到每百平方千米62.5千米,全州公路路网人口密度达每万人67.2千米。全州103个乡镇通公路等级率达100%。目前,楚南一级公路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楚广高速公路正式通车运行,G108国道永仁至武定段改造示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禄丰彩云至双柏县城至鄂嘉公路项目如期启动。除公路建设外,水利发展也成效显著,仅2014年一年,就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19万亩,解决了农村12.38万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0.27平方千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楚雄彝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使当地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而且在促进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上也在发挥着切实的重要作用,为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塑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前景,从而使他们最基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当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稳步推进,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获得切实提高,民族间、地区间的发展差距逐渐缩小甚至消除,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时,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便可能在最大程度上被激发。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可以说楚雄州单行条例不仅在解决着当地的经济发展问题,在宏观的政治认同问题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推动民主建设,加强政治社会化

根据《立法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单行条例立法过程主要可分为民族立法的准备工作、民族立法的法定程序两个主要阶段。在准备工作阶段,既要求立法人员吃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还必须进行广泛的意见、建议征求,如公开征集、调研征求意见、召开相关论证和听证会,从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能够准确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此,楚雄州立法机关有关人员表示:“州人大常委会在拓宽民主立法渠道上做了许多探索,包括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深入实际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等,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工作还是做得比较到位的。”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采用发文件、在媒体刊发公告等形式,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以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而后进行筛选论证,确立立法项目。2010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就是从2009年公开征集而得到的13个方面的立法项目建议中筛选论证确定的。对于拟确定为立法的项目或是审议修改的法规草案,州人大常委也都一直坚持进行前期调研立法工作,并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合理诉求能够得到体现、实现。

单行条例的立法过程,可以说是少数民族人民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并向政治系统输入利益要求和信息资源,从而表达利益诉求,进而获得实现的过程,但从另一角度上说,这也是一个政府向少数民族地区传输政治文化、规范政治行为的过程。“通过直接参与可以使公民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和了解政治的运作过程,获取有关的政治知识和政治信息;特别是通过长期的政治实践,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并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和确立民主政治的竞赛规则、价值取向,强化对国家、对政权的认同倾向。”[2]不了解、不接受政治生活中的规则、文化,无法掌握基本政治技能的个体,将无法真正参与到民主建设中,而一旦真正参与到民主建设中,也就意味着被成功地政治社会化,能够具备一个基本的政治人格。

3.进一步明晰权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自《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以下称《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楚雄州的民族法制意识、民主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事业等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自治条例》中对自治州自治机关、经济建设、财政管理、社会事业、民族关系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无疑发挥了巨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但深究之下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自治条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法律性,但其中的许多规定条文却都比较原则化,尤其是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比如第三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部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要求自治机关对本州的森林、水资源依法进行保护、开发和管理,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分工、责任标准、奖惩制度等更加具体的内容,我们并不能从条例上进一步得知。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操作性不强,导致自治机关有法也难依。作为下阶法的楚雄州单行条例则从不同方面补充了《自治条例》的空白,成为一些原则性条款的具体支撑,使之能够及时贯彻执行到位,让自治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事实上,《林业管理条例》《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小型水利条例》《民族教育条例》《公路条例》《恐龙化石保护条例》《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等楚雄州单行条例不仅在条文中将立法项目的主要负责对象、管理职责、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加可行,同时还注重与时俱进,根据本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确保单行条例的强制力、约束力和法律权威性,从而促使相关部门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如2013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的修订版《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就包括管理体制、职责及增设管理机构等方面的问题,这主要就是源于对原河道管理职能主要承担者——水务部门难以承担繁重管理任务现状的考量。

4.与州发展战略规划相契合,推动改革发展进程

“政治生活的每个具体领域都有自己的制度规范,制度本身是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各个制度之间相互耦合,形成一个制度的体系;社会的政治生活由于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变得更加有序。”[3]楚雄州单行条例的选题立项与州自治机关的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也可谓如此。以《民族教育条例》为例,新中国成立以后,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民族教育事业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非常落后。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为加快人才培养步伐,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州委、州政府于1992年提出了“科教兴州”战略。《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就是在这样一个战略背景下颁布实施的,而最终也确实在保障和推动本地区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同样的,《林业管理条例》《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小型水利条例》《公路条例》《恐龙化石保护条例》《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也基本与楚雄州的“绿色经济州”蓝图相契合,并为州发展的战略规划创造有利社会条件,推动其逐渐转变为现实。面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构建滇中经济区的机遇,楚雄州自治机关更是不断加快立法步伐,充分发挥楚雄北入四川、西进藏缅、面向东南亚和南亚重要交通枢纽的区位优势,谋求在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区域生态治理、重点产业建设以及外贸扩展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可能性。

5.因地制宜,激发民族地区内在活力

根据楚雄州民族立法工作实践,单行条例的立法规划是根据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特点和发展需要,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规定,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急需、特需先立、成熟先立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等原则来确定立法选题并开展工作的。以《林业管理条例》为例:“九分山水一分田”是楚雄地理环境最真实的写照,不论是从经济、环境,还是社会发展来看,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于楚雄州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林权制度不完善、环保意识不强等方面的原因,楚雄州滥砍滥伐、毁林开荒的现象非常严重,出现可谓是“一座山上有几棵树都能数得清”的光景。后针对这一情况,楚雄州因地制宜地颁布实施了《林业管理条例》,二十多年来效果显著。

(二)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个案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的实施反馈,我们主要选取《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将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的贯彻经验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自1991年7月1日颁布实施24年以来,楚雄州林业发展成效显著。全州林业工作多次受到国家林业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肯定,楚雄州林业跨入了全国、全省先进行列。林业的综合效益在楚雄州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州委提出的建设生态经济大州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通过单行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意识,树立了依法治林、以法兴林的观念。

为抓好《林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学习《林业管理条例》大型座谈会,州林业局除了在《楚雄日报》全文刊登《林业管理条例》,还印发《林业管理条例》4.5万份,编写了学习提纲发到村、社、林场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在《林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先后开展了《林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先后对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审议,促进了《林业管理条例》的深入贯彻;配合“二五”“三五”普法,把《林业管理条例》作为普及和学习重点来抓;在《森林法》颁布10周年、《林业管理条例》实施5周年之际,在全州开展了学习贯彻《林业管理条例》活动,举办了知识竞赛,并出动578台宣传车到乡村放映电影3638场,录像535场,召开各种会议8558次,书写标语24万多条,与新闻媒体联办专板、专题,刊登、播出林业新闻996条,使《林业管理条例》的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正因为宣传到位,增强了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意识,树立了依法治林、以法兴林的观念。以全民搞绿化为例,《林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按规定自觉参加法定义务植树的积极性都很高,1995年至2000年连续五年云南省保持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100%。在2001年至2008年的8年里,全州农村共投入植树造林义务工1570多万个,积累工2330多万个,为绿化楚雄州做出了重大贡献。人工造林成为楚雄州林业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以2014年为例,全年完成人工造林28.1万亩。

(2)通过单行条例不断扩展森林资源。

《林业管理条例》把楚雄州许多在绿化造林上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不断扩展楚雄州的森林资源。自《林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楚雄州采取以下各种措施,不断扩展森林资源。一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从2000年以来,楚雄州投入资金10.82亿元,共完成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42.9万亩,封山育林245.9万亩,飞播造林85.7万亩。建立了288个森林管护所,顺利安置了森工企业1334名职工转岗上山从事森林管护工作,一次分流安置职工502人,聘用农民工4197人,森林管护面积达到3239.61万亩。二是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楚雄州于2000年实施退耕还林,至2013年年底,已累计投资13.94亿元,完成退耕还林107.2万亩,其中退耕40.8万亩,荒山造林64.9万亩,封山育林1.5万亩;巩固成果造林70.71万亩,完成陡坡地生态治理5.5万亩。三是实施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工程。到2013年年底,全州累计保有沼气池19.55万户,节柴改灶44.71万台,太阳能热水器12.77万台,年均节约薪柴1445万吨,相当于每年保护了36万亩森林。四是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全州已建立各级保护区 (分区)19个,总面积达287.7万亩,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由2000年年底的1.98%上升到6.56%。五是启动了公益林生态补偿工程,全州1289.91万亩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全部纳入补偿。六是低效林改造稳步推进,全州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低效林改造600万亩。到2013年年底,全州已完成低效林改造118万亩。

(3)通过单行条例强化了全民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贯彻实施《林业管理条例》以来,强化了对资源的管理保护。首先是依法管理资源。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以《林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行政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了对各类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其次是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强化保护管理职能。至2013年年底,已建成32座望台,指挥中心11个,建立了专业扑火队68支,半专业扑火队59支,基本形成了州、县、乡三级扑火指挥体系。成立了林政稽查支队,全州森林公安干警人数达233人。再次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强化了林木采伐管理,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南方2号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绿盾二号”“绿盾三号”“飞鹰行动”“冬季行动”“春季行动”和“区域性严打”等专项行动,规范了木材运输、加工和经营秩序。

(4)通过单行条例促进了全州林产工业的发展。

《林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楚雄州各级人民政府始终把林产工业作为搞活林业经济、提高林业效益的大事来抓。近年来,楚雄州加快发展以核桃等木本油料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产业、以野生菌为主的林下经济产业、以木材加工为主的木材产业、以松香为主的林产化工产业和林木种苗花卉等五大产业,全州林业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2013年全州发展经济林652万亩,其中核桃538万亩、油茶4.7万亩、油橄榄0.9万亩、膏桐40.6万亩、板栗23.56万亩、花椒8.02万亩、水果29.71万亩,实施野生菌保育150万亩,生产核桃4.5万吨、板栗1.38万吨、水果12.79万吨、中药材1.05万吨、人造板31万立方米、松香 (松节油)10.1万吨,野生菌、松香产量居云南省第一位,核桃居第三位。已培育林业企业444户,其中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8家,2013年林业总产值达到95.2亿元,农民从林业获得的人均收入达到1780元。林业已经成为楚雄州的重要产业和山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5)通过单行条例促进了科技兴林。

至2013年年底,全州有林业科学研究所1个,林业科技推广机构181个,有专业技术人员997人,占全州林业系统在职职工总数的33.7%。其中有高职33人,中职342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州共取得林业科技成果154项,其中,获省部级科技成果15项,州级126项,县市级13项,开展科技合 (协)作22项。通过这些举措,提高了楚雄州林业科技含量,使造林质量不断提高。

(6)通过单行条例深化林业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2002年,楚雄州根据国家、省、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在全州林业系统开展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全州20多户国有森工企业 (林场除外)已全部完成改制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安排部署,楚雄州从2006年7月开始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3年年底,全州2901万亩集体林地,已确权2868万亩,确权率为98.88%,集体林均山到户率达92.5%,集体商品林均山到户率达89.5%,公益林均山到户率达96.1%。全州涉及林改的103个乡镇、1084个村委会、14677个村民小组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被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考评为一等,有28个单位、28名个人被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全州10县市已全部挂牌成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落实管理服务人员35人,开展了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工作。

2.《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的贯彻经验

《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自2007年6月8日公布实施以来,就由州水利局印发了《楚雄州小型水利条例》1500册单行本发放到州及10县市有关部门,县、乡镇、村 (居)民委会及小 (二)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时州普法办将《楚雄州小型水利条例》列入全州“五五”普法的内容。州、县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了宣传,全州水利系统还通过每年的世界水日和水宣传周广泛宣传。《小型水利条例》在促进楚雄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通过单行条例加强了小型水利规划。

从2007年以来,开展了《楚雄州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楚雄州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楚雄州小 (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楚雄州山区小康水利规划》《楚雄州雨水积蓄利用规划》《楚雄州城乡供水规划》《楚雄州山区水利发展与改革示范区规划》《楚雄州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规划》等一批小型水利建设规划。

(2)通过单行条例加大了小型水利建设和除险加固与建设力度。

2007年以来已争取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4.76亿元用于116座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15.86亿元,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对791座小 (二)型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2014年,楚雄州水源工程等318个水利项目共争取到中央和云南省补助资金13.27亿元。2014年年底,楚雄州仅中央、云南省政府批准或补助资金的在建水利项目达到506件,总投资规模达到40.03亿元,水利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空前扩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连年创历史新高,2013年突破29亿元,2014年达到34.9亿元。

(3)通过单行条例开展了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楚雄州已建和在建的156座小 (一)型水库、13座小 (二)型水库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起改革,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了编制,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由所在县级财政承担。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10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楚雄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搞活经营方式,落实管护责任,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体缺位、产权不明晰、管理责任不明确、投入不足、“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日趋严重、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等问题。楚雄州全面开展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到2012年11月底,全州已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程295074件,其中,承包2678件、租赁54件、股份合作1件、拍卖549件、用水合作组织管理10968件、委托管理27046件、农户自建自管253778件,发放产权证293874件,通过改革回收资金628万元。带动群众投工投劳231202个、投资37432万元,以改促建修复损毁工程6333件。

(4)通过单行条例实施乡镇水利工作机构的改革。

2008年10月,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全州103个乡镇独立设立了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为县市水务局的派出机构,定性为县市水务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共核定人员编制519人,人事、人员经费由县市水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了乡镇水管站人员在小型水利规划、建设、改革与管理、防汛抗旱减灾等方面的积极性,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通过单行条例建立推广了农民用水户协会。

在楚雄州“山区小康水利”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民主管理、自我发展”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全力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它是按照一定章程,由受益农户自愿组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间合作组织。其特征主要是合作互助,主要从事受益区内水量分配、水费收取、水事纠纷调解,负责末级渠系的建设与管护等。协会依照章程广泛组织受益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建设、工程维修养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水事纠纷调解等的自主管理,实行“水费、用水量、财务”三公开。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大量的小型农田水利和人畜饮水等设施长期存在建设管理主体不明、责权不清、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大中型灌区的支渠以下田间工程建后有人用、没人管,无钱养护修理,老化失修甚至损坏,不能长期发挥效益等问题,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公共性与农户家庭经营的个体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到2012年3月止楚雄州已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1161个,其中已注册440个,参与农户217124户865509人,管理着小型水库358座,小坝塘3551件,沟渠135366.59米,农田灌溉面积676166.34亩,管理着人畜饮水管道8714379米,受益453144人。

(三)楚雄州运用单行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

1.单行条例的执法检查

为督促政府和职能部门及时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州、县 (市)人大有计划地开展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检查督促条例贯彻落实的情况。八届州人大常委会以来,共组织对《民族教育条例》进行执法检查2次 (1998年2月听取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情况的报告,2010年10月9日组织对《民族教育条例》进行执法检查)、对《林业管理条例》进行执法检查1次 (1998年8月25日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对《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进行执法检查1次 (1998年12月29日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对《小型水利条例》进行执法检查1次,对《公路条例》进行执法检查1次 (2011年12月10日组织的贯彻实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此外,县 (市)人大也组织了相应的执法检查。自2015年起,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一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

2.单行条例的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就是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出来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的一个过程。它既是对立法的效益评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调试。为了进一步检阅和评价单行条例在楚雄州的实际运行情况,准确找到单行条例在具体运行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诸如是单行条例本身的立法环节问题,还是单行条例的执法环节问题,目前楚雄州人大正在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2013年11月12日下午,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会议,就《小型水利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安排,试图通过立法后评估的方式,对《小型水利条例》所确立的制度的科学性、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贯彻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客观的评估来检验《小型水利条例》的立法效果,使之更好地促进法规的实施和完善,也为今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2014年4月29日,楚雄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书面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评估小组关于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立法后的评估报告。2015年,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5月21日至5月25日已经开展了相关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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