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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缘起及现状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缘起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国家民族主权独立和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性认识和发现,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缘起及现状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缘起及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的缘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危机由来已久,早在国际社会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遭受着来自于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以及自然环境恶化等多方面的威胁和挑战,其数量不断减少,形态不断异化。然而,这并没有立即触发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整体关注,而只是部分国家自发地展开了对本国传统文化、民间艺术以及民俗等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先后展开,由于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原来的殖民地国家和受压迫民族面临着一个很迫切的任务,就是要从各方面确认自己的独立身份,而民族的独特文化(语言、宗教、价值观等等),正是确认其独立身份的重要支柱。[1]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体现的本土文化更是成为了这些民族文化身份的表征,并在文化资源的意义上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同于西方模式的路线选择。20世纪70年代,一大批已经独立和刚刚独立的发展中国家致力于民族经济的振兴,这些国家重新利用、复兴本地的文化传统,从而建立起民族感情和社会认知,并纷纷努力增加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利用。[2]这一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传统文化在遭受着消失消亡威胁的同时,有许多非物质传统文化遭遇了极为严重的被动的商业化输出,却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有些文化变成文化产品不仅不被标明起源地,甚至被贴上了别国的标签,重新销售给原所属国家和区域的人们。这不仅伤害了起源地国家或地区的民族自尊心,而且严重损害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主权。

1973年4月,玻利维亚政府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向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倡议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案,并提出在《世界版权公约》中增加关于保护民间文化艺术的条款。玻利维亚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其国内对民俗不恰当的使用,出于保护本民族文化安全的客观需求。劳里·航柯对此谈道,“这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把保护民间文学的问题当作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原因”[3]。玻利维亚的做法也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响应和热议,并为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最终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非止步于此,而是在其后近三十余年时间,又广泛吸收和借鉴了部分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先行经验。这其中以日本和韩国的保护经验丰富,贡献突出。就日本而言,其最早在1950年通过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1954年5月,日本政府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引入欧美文物登录制度,设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制定工作,确立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和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其后五十余年又先后进行了数次修订。对于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提到:“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正确理解文化财为我国历史、文化等不可欠缺者,认识其为奠定未来文化向上发展的基础,并周密留意彻底致力并切适实行保存的宗旨”[4],更由此表明了日本政府在确保本国文化资源的安全的同时,维护日本国民对国家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的诉求。与日本相类,二战后,韩国政府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也以“无形文化财”的范畴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促成韩国政府出台该法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即在于:自1910年至1945年韩国一直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长期的文化同化政策使得韩国传统文化受到严重打击;二战后,美军长期驻军韩国,韩国传统文化又遭受了欧风美雨的严重浸润,情势更加危急。面对此种局面,唤醒民众对本国传统文化的记忆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成为韩国政府的迫切需求和国家责任

日本和韩国基于丰富的遗产保护经验,先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了关于“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和“活的文化财产”保护体系建议案等多项宝贵意见,快速推动了教科文组织就构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进程,并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最终形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建立。日韩等国的卓越贡献,不仅大大扭转了此前国际社会在遗产保护领域西方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局面,增强了亚非拉国家在遗产保护上的话语权,还凸显了遗产保护体系的东方特质。

除了日韩等国,西欧国家也经历了对文化遗产概念从物质到非物质的不断摸索和演变的过程。尤其是20世纪的后十年,“遗产”的概念被拓展并发生了语义的转移,作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被频繁用于古迹和文化财产方面。然而,所有这些术语的语义并不统一。西欧国家最终在参考国际指令、宪章和国际决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高于国家层面的规范化概念,旨在一方面减少约束性,另一方面使遗产的概念基础从原有的物质层面,进一步拓展深化到社会对其遗产的文化认同层面。这一发展演变的过程也相应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国际保护体系的进程。[5]

尽管如此,依然有学者认为,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从概念定名到制度设计,是各成员国“双重博弈”的结果,其所试图维持的各成员国之间,尤其是欧美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在遗产保护需求上的矛盾问题依然存在。

然而,从最终结果看,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为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国际体系的框架中最终建立起来,对各成员国,尤其是对那些发展中国家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安全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发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利益纷争问题都有了相对可靠的国际参照体系,更加有利于维护各个国家的国家文化安全。而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正是伴随着这样一个漫长的保护探索历程兴起并不断发展的。这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忧患意识,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维护民族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价值的认识成为了各国学者展开研究的重要动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整体上带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性研究的色彩。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缘起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国家民族主权独立和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性认识和发现,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中,获得了现实的研究基点与可能。然而,严格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却至今尚未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作为专门的学术范畴很少被纳入研究框架体系之中。严格地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应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形成机制、安全问题、安全对策以及安全元理论等方面进行研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问题的深层研究领域。

以我国为例。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晚,随着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尤其是我国政府2004年正式批准加入该《条约》,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文献数量随之明显增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已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历年研究文献统计及研究趋势见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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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文献数量统计图

其中,直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为题名关键词,或同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安全”为题名关键词的研究文献甚少,仅两三篇(本)左右,仅初步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现状和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的看法。其中,胡惠林教授所著《中国国家文化安全论》一书是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行论述的。他分别从文化生态安全和文化遗产资源安全两个维度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意义:在文化生态的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是维系民族社群存在的生命线”,并且“一旦这样的生命线遭到毁灭性破坏,那么失去的不仅是文化生物链的有机性,而且也使民族的存在失去了全部文化基因的谱系依据”[6],从而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文化生态安全是“除了国家文化主权安全以外最大的文化安全问题”;在文化资源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遇到了危机,作为我国“几千年流传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正根”,作为“中国新文化发展的合法性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是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底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定位至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层次上,阐明其所关涉的文化生态安全和文化资源安全,这些观点在后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文献中多有折射。

而从相关性研究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问题和安全对策的文献数量则较丰富,尽管它们没有直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概念,但基本可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研究的范畴,并主要表现为对以下问题的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生存现状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以及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性研究等等。然而,这些文献从研究目的看,主要是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局部问题的现状分析,或者是集中于对现有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整体上缺乏对问题机理的理论分析,更没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机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出发来分析问题。因而,整体上,这些研究反映出一个突出的问题,即不同的问题同样的解决方案,缺乏对问题本身的深入具体分析。这不仅折射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问题,也折射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性研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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